加班工資和獎金是否計入社保基數?職工有借調、國外工作等情況如何計算繳費基數?2016年1月1日開始,全市用人單位開始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做好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山東省青島市近日下發了《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申報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繳費基數計算、社保、特殊情況處理、核定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範。
加班費獎金計入社保基數
“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參保單位的繳費基數是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説,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貨幣和實物工資。
我市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1.計時工資,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報酬;2.計件工資,指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3.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等;4.津貼和補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各種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準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指對法定節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勞動者因病、婚、喪、産假、工傷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職工的工資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包括《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的應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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