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國家規定的産假外 增加産假六十日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如何延長,沒有做出規定。
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出臺的徵求意見稿將原來條例修改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産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産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獨生子女費 能領到18歲 生二胎 將自動停發
對於之前“獨生子女證從2016年元旦起就停止辦理”的傳言,徵求意見稿則明確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獎勵或者扶助。
也就是説,在我省計生條例修改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廣大夫婦仍享受原有的獎勵和扶助。但如果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意見稿對獨生子女費的領取也做了規定: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準工資5%的退休金。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資訊、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援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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