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業及相關污染防治方面,提出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要採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産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産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並保持正常運作,實現達標排放。
在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機動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垃圾焚燒爐或者進行清艙、驅氣、油漆等作業,應當依法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實施。
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城市建成區內的大型建設工程應當在主要揚塵産生點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與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運輸渣土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措施,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並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在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污水和廢棄物進行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惡臭影響。特殊保護區域及周邊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和屠宰場;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提供場地。在其他區域內燒烤的,應當使用無煙燒烤爐具。
新條例我省“史上最嚴”
“從法律責任看,《省大氣條例》可以稱得上我省‘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市環保局專家説,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省大氣條例》在罰則上進行了突破,規定了政府主要負責人、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必擔責”的精神;針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以及有關個人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其中對超標排污或者超總量控制指標排污、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施工單位未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物料堆放場所未採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高空拋撒施工垃圾、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等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或者加倍處罰的措施;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作了銜接性規定。
對違反《省大氣條例》規定,超標排污的企業會受到什麼樣的嚴厲處罰呢?專家解釋,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超標排污的企業如果拒不改正,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從責令其改正的第二天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對其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