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門票專營權不得出讓
為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的日常管理,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禁止出讓或者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門票專營權。門票價格的確定和調整,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産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風景名勝區內的商業、食宿、廣告、娛樂、專線運輸等經營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給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經營。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此外,風景名勝區內的自然景觀、景物,應當允許遊客攝影、攝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佔攝影、攝像位置,不得向攝影、攝像的遊客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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