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搶劫被判5年 庭審現場被告人拒認罪(圖)

2016-01-12 08:44:2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朱玲 字號:T|T
摘要】遼寧籍歌手王某,在三里屯高檔居民區地下車庫內搶劫了一名女子5000元,今天上午,記者獲悉,其曾因犯罪屢次獲刑,係累犯,朝陽法院一審以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從重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

  受害者:下車後遭尾隨 被喊話“要錢還是要命”

  據受害人高女士介紹,2013年12月15日晚上6時50分,她獨自一人開車進入地下二層車庫內,下車後,她回頭髮現距離她車尾約幾米遠的地方站著一男子。“我當時沒在意,就向電梯方向去了,男子一直跟到電梯口,我按了電梯後,他用一隻手擋住自己的鼻子和嘴,從身後拿出一個碎的玻璃酒瓶對著我。”

  高女士説,該男子對她説,“要錢還是要命,把錢拿出來。”之後她從挎包內取出黑色錢夾,把所有現金都交給了對方,男子讓她別報警,之後轉身就跑了。

  高女士回憶,該男子30歲左右,説普通話,身高1.72米左右,體胖,臉圓,上穿白色運動衣,肚子露在外面,下穿一條黑色運動褲。

  經過在派出所辨認,高女士指出王磊正是當天搶劫她的人。

  法院判決

  被告人係累犯重罰判五年

  法院認為,王磊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手段劫取公民財物,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責,檢方指控罪名成立,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能夠認定王磊到過案發現場並實施了搶劫行為的事實,故法院不採納王磊的辯論意見。

  由於王磊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過刑罰,且屬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係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王磊此次犯罪是前罪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的遺漏罪行,應與前罪一併處罰。

  據此,朝陽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王磊有期徒刑4年3個月,罰金5000元,與遼寧省錦州市淩河區法院所判其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半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罰金5000元,並責令其退賠受害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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