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醫院責任輕微賠償3萬餘元
此案經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司法鑒定的意見,積水潭醫院對李明採取的右小腿截肢術,診療行為無明顯不當。李明原發損傷非常嚴重,在積水潭醫院就診時傷口內有發黑組織,表明污染嚴重,傷處的組織已經失活,同時具備了缺氧的環境,儘管做到徹底清創,也不能改變上述情況。加之李明自身年齡較小,抵抗力低下,因此存在發生氣性壞疽的風險。
對於積水潭醫院在病歷中出現的錯誤,儘管屬於醫療過錯,但鑒定人並未認定與李明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015年12月,法院最終認定,積水潭醫院對原告發生氣性壞疽進行截肢應承擔輕微責任,責任比例確定為15%。積水潭醫院應當根據該比例賠償李明醫療費等共計3萬餘元,駁回李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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