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用抗生素致男童右腿兩次截肢 判決醫院負1%責任賠償3萬元(圖)

2016-02-18 13:45:42 來源:環球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李明(化名),因右小腿被摩托車輪絞傷被轉至積水潭醫院,後進行了截肢手術。術後,李明出現氣性壞疽,醫院二次手術將李明大腿截肢。李明的父親 認為,孩子術後在醫院住院時受到了感染才導致大腿截肢,因此將積水潭醫院告上法庭,索賠158萬餘元。

  >>判決

  醫院責任輕微賠償3萬餘元

  此案經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司法鑒定的意見,積水潭醫院對李明採取的右小腿截肢術,診療行為無明顯不當。李明原發損傷非常嚴重,在積水潭醫院就診時傷口內有發黑組織,表明污染嚴重,傷處的組織已經失活,同時具備了缺氧的環境,儘管做到徹底清創,也不能改變上述情況。加之李明自身年齡較小,抵抗力低下,因此存在發生氣性壞疽的風險。

  對於積水潭醫院在病歷中出現的錯誤,儘管屬於醫療過錯,但鑒定人並未認定與李明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015年12月,法院最終認定,積水潭醫院對原告發生氣性壞疽進行截肢應承擔輕微責任,責任比例確定為15%。積水潭醫院應當根據該比例賠償李明醫療費等共計3萬餘元,駁回李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