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用抗生素致男童右腿兩次截肢 判決醫院負1%責任賠償3萬元(圖)

2016-02-18 13:45:42 來源:環球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李明(化名),因右小腿被摩托車輪絞傷被轉至積水潭醫院,後進行了截肢手術。術後,李明出現氣性壞疽,醫院二次手術將李明大腿截肢。李明的父親 認為,孩子術後在醫院住院時受到了感染才導致大腿截肢,因此將積水潭醫院告上法庭,索賠158萬餘元。

  >>原告

  換藥時聞到惡臭醫院行二次手術

  李明父親李林(化名)起訴稱,2011年4月8日,兒子李明右足絞進摩托車輪受傷被送入天津醫院。經診斷,李明病情嚴重,需要截肢。李明父親覺得兒子還小,想保守治療。醫院建議轉至北京積水潭醫院。

  次日,李林找了一輛救護車將兒子送至積水潭醫院。醫院初步診斷,李明的傷情為右小腿及足跺車輪絞傷,血管神經損傷,根骨距骨缺損,皮膚挫裂傷,需要進行截肢手術。

  李林同意後,李明于當日3時30分許進行了右小腿截肢手術。術後,李明轉入積水潭醫院地下室的普通病房。

  李林稱,地下室環境潮濕且不通風,還有一股難聞的氣味。4月9日下午,孩子感到劇烈疼痛,小腿腫脹,高燒39.8度。他向護士反映,護士説情況正常,提供冰塊讓給孩子退燒。當晚孩子高燒不退,護士叫家長做降溫處理。

  4月10日上午,李林見孩子情況仍未好轉,要求見主治醫生。當天下午2時許,主治醫生解開繃帶準備換藥時,一股惡臭撲鼻而來,醫生表示必須馬上手術,否則有生命危險。當天,醫院對李明進行了第二次手術,孩子右大腿中下三分之一開放性截肢。經傷殘鑒定,李明為3級傷殘。

  之後,醫院又對李明進行了一次清創短縮縫合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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