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
提到未用抗生素醫療行為存過錯
李林説,孩子手術時感染,造成二次傷害,使一個9歲的孩子失去了一條腿。他認為積水潭醫院醫療行為有誤,造成原告損傷,李林起訴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索賠醫療費等158萬餘元。
法庭上,積水潭醫院辯稱,醫院對原告的病情診斷明確,治療及時準確,不存在過錯與不足。李明損害後果與其原始損傷嚴重、感染程度重有關,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
法院委託司法鑒定中心就醫院對李明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了司法鑒定。
鑒定報告認為,李明所受損傷嚴重,暴露時間超過6小時,污染嚴重。院方清創手術操作過程規範,其發生氣性壞疽是患兒自身年齡較小,抵抗力低下,創傷後失血、失水等因素所致,故醫院診療行為與李明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鑒定指出,院方曾把患者右腿記錄為左腿,違反了病歷書寫規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院方未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對可能發生的特殊感染風險評估不足,未預防使用抗生素,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鑒定報告作出後,李林方與醫院方均提出異議。
2013年11月7日,鑒定中心回函稱,如果積水潭醫院術前使用了大量抗生素,能夠降低患者發生氣性壞疽的概率,實際情況是醫院未使用抗生素。醫院的上述醫療過錯行為與李明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醫院一方負輕微責任,參與度為1%至20%。
2014年4月7日,鑒定中心再次回函,分析認為,患者傷處存在失活組織的狀況,失活組織本身就是污染源,其發生氣性壞疽的可能性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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