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二審稿:加大對恐怖活動懲處力度 收買被拐兒童不免刑責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初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對有關恐怖活動犯罪,危險駕駛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綁架罪,邪教犯罪等作了修改補充。
根據恐怖活動的特點規律以及符合當前反恐鬥爭的實際,草案二審稿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等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對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人民群眾對拐賣兒童犯罪深惡痛絕.有意見指出,這種犯罪屢禁不止與買方市場需求有相當關係。為此,草案二審稿針對“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刪去了草案一審稿中“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表述。這也意味著收買被拐兒童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機動車超速、超員導致慘重交通事故以及“醫鬧”等不良現象,草案二審稿增加了相關規定,明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醫鬧”如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均處以刑罰。
草案三審稿:取消嫖宿幼女罪、暴力襲警從重處罰、重大貪污或終身監禁
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三審稿又做出了一系列修改:
對於社會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聲,草案三審稿作出回應,取消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以適用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在加大懲治貪腐力度方面,草案三審稿則再出大手筆,規定對重大貪污罪犯可採取終身監禁。草案規定,對犯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在吸納有關意見後,草案三審稿對擾亂法庭秩序罪有關條款作了進一步修改,刪去了二審稿中爭議較大的“兜底條款”,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適用擴大化。同時,草案三審稿針對襲警行為增加了規定,以更好震懾和預防犯罪,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最終提交表決通過的草案,再次根據審議意見修改了關於懲處收買婦女兒童行為的條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今後一律不能免除刑罰。 (記者鄒偉、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