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五:再取消9個罪名的死刑
【刑(八)】比刑(七)減少13個死刑罪名,保留55個死刑罪名。
【刑(九)】繼續逐步減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名的死刑。
【點評】“生殺予奪”需要慎之又慎。逐步減少死刑並控制死刑的適用,是符合國際趨勢的做法,體現了憲法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也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逐步減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務。
變化六:更強力打擊暴恐
【刑(八)】對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以及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等行為設定了罪名。
【刑(九)】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産刑,增加為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準備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規定以製作、散發資料、發佈資訊、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資訊網路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規定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的犯罪等。
【點評】刑法加大對恐怖主義活動的打擊力度,與正在制定的反恐怖主義法相協調,通過法律的系統性強化,對遏制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將起到更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把與恐怖活動相關的活動納入恐怖犯罪,也符合當前反恐鬥爭的實際。 (記者羅沙、鄒偉、白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