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三:更有力保護婦女兒童
【刑(八)】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阻礙其返回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責任。此外,刑法設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九)】對不阻礙解救兒童的改為“可以從輕處罰”,對不阻礙被買婦女返回居住地的改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適用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點評】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免除處罰,對於買方行為具有震懾作用,長久來看可以減少需求,從源頭上減少拐賣婦女兒童的發生。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將統一對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標準,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對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變化四:更注重維護社會誠信
【刑(八)】對非法侵入電腦資訊系統,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身份證等行為設定了罪名。
【刑(九)】增加規定利用網路編造、傳播虛假資訊,以及利用網路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針對虛假訴訟行為設定罪名。組織考試作弊,替考和請人替考,“醫鬧”,使用偽造、變造的或盜用他人身份證、護照、社保卡、駕駛證等行為都被納入刑法調整範圍。
【點評】“網路造謠”等行為要負刑事責任,是對“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詮釋。考試作弊、“槍手”替考、“醫鬧”、虛假訴訟、偽造和盜用證件等等社會陋習,人人深惡痛絕,也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需要法律嚴加懲治,才能有效維護誠信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