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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新山東頻道4月2日訊 3月31日,國務院正式發佈《存款保險條例》,並將自5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如果銀行破産,儲戶將獲得最高50萬元賠償,《條例》同時明確存款保險基金需在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人存款。
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範圍。
醞釀二十餘年的存款保險制度出臺,這將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歷史上的一件大事。那麼,為什麼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背景解析
對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不少公眾和媒體都強調,是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這個理解當然沒錯,但不全面,容易形成誤導。
過去幾十年,中國因為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和各級政府事實上為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提供了擔保。從1990年代各地合作社的兌付危機來看,這種解決金融風險的方式,違背了金融規律。既讓存款人漠視金融風險的存在,也導致存款類金融機構疏于財務紀律,甚至不乏價格戰,不能體現不同機構的風險溢價。而為了安全起見,相關部門不敢貿然放開存貸款利率管制。各存款類金融機構也習慣了利率剪刀差,不願意利率市場化。
過去這些年,我們本來有多次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機會,但相關部門總是擔心,突然把國家承擔的隱形全額擔保,改為存款保險制度的限額擔保,會引起公眾恐慌。於是從所謂金融穩定的角度出發,存款保險制度一再被擱置。如此反覆猶豫的結果是,讓資金價格持續,使得利率不能自由化,形成惡性迴圈;金融市場化發展程度有限,存款人也對財務紀律漠視,各銀行壟斷進一步加強。正是因此,打破央行和各級政府的隱性擔保,早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