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批·執行合同篇】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創新“競爭+搖號” 方式確定鑒定機構,培優司法營商環境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4-07-18 14:45:09 編輯:王露 點擊: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著力破解司法鑒定實踐中鑒定費用高、鑒定週期長、鑒定報告品質不高等問題,創新以“競爭+搖號”方式確定鑒定機構的工作新模式,制定出臺了《“競爭+搖號”方式確定鑒定機構辦理委託鑒定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操作規程》),有效降低鑒定成本、縮短鑒定耗時,提升辦案質效,培優司法營商環境。
優化機構選擇,強化源頭把控。法院發佈公告,鑒定機構根據自身實力和案件情況自願報名後,法院從審判部門、司法技術部門等臨時抽選5-7人組成評審小組,在督察部門、報名機構及當事人的監督下,圍繞鑒定費用、鑒定時間、機構綜合實力(鑒定方案、擬參與鑒定項目組的鑒定人員構成及資質能力、近2年內辦結同類案件材料、資質等級證書,以及近年來所獲榮譽和業內評價等),對競爭機構進行評分,最後在評分靠前的3-5家競爭機構中,隨機搖號確定首選及備選機構。與傳統搖號方式“碰運氣”相比,“競爭+搖號”方式能夠在對鑒定機構水準能力進行充分考察和評價的基礎上作出科學、理性的判斷,讓劣質的、不配合法院工作的鑒定機構止步于競爭環節,扭轉法院受制于鑒定機構的局面,從而選出更優質更高效的鑒定機構。
事前競爭報價,降低鑒定費用。將報價環節置於鑒定機構確定之前,要求鑒定機構在報名時進行競爭報價,並將報價高低作為考量是否選擇該鑒定機構的重要因素,即法院設定基準收費標準(參照相關收費標準或根據以往同類型案件收費情況進行設定),或按競爭機構報價的平均值作為基準收費標準,競爭機構報價每下浮一個百分點則加1分,每上浮一個百分點則減1分,有效防止鑒定機構在中選以後坐地起價、報價虛高的情形發生。
多種手段並舉,縮短鑒定時限。一是承諾用時。競爭機構根據法院公告的案件情況,結合自身實力,在競爭報名時自行決定、承諾所需鑒定時限。法院將其承諾時限的長短作為是否選擇該鑒定機構的重要考量因素。二是程式前移。將鑒定機構的選擇環節前移,置於法院組織證據交換和質證環節之前,且要求鑒定機構中選後立即實質性配合審判人員指導當事人精準、全面蒐集證據材料,全程為案件審理提供專業化保姆式服務。三是“只補一次”。鑒定機構須參與證據交換和質證,並於質證結束後當庭“自提”鑒定資料。若鑒定機構認為所接收資料不符合要求的,須在7日內一次性提出,且原則上不得再次要求補充。四是懲戒有力。鑒定機構未在承諾期限內完成鑒定的,法院給予發函督辦、約談、責令退費、暫停或取消參加競爭及搖號資格等懲戒措施,主動掌握鑒定節奏,倒逼鑒定機構謹慎承諾鑒定時限,並按期完成鑒定工作。
加強監管跟蹤,構建常態機制。對於審判部門,《操作規程》要求凡是決定採取競爭方式確定鑒定機構的案件,均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審查、討論啟動鑒定的必要性,並一律納入“四類案件”進行實質化監管;對於部門之間,《操作規程》明確了鑒前準備、確定機構、鑒定開展、鑒定監督等各個環節的責任部門及辦理時限,解決了部門之間職責不清、銜接不暢和相互甩鍋的問題,有效形成審鑒合力;對於鑒定機構,《操作規程》要求鑒定機構中選後,須就收費標準、鑒定時限、鑒定品質和鑒定人員進行確定,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更換,以及同意全流程配合審判人員提供司法技術服務,違反承諾或相關規定自願接受約談、暫停資格、被更換、除名、退費、罰款處理等事項作出承諾,鑒定機構違反前述承諾事項的,法院可以給予鑒定機構相應的制裁措施,並於每年底組織全市兩級法院對受託鑒定機構是否存在敷衍、責任意識不強、耗時長、鑒定意見存在重大瑕疵甚至錯誤的進行評價,3年內累計滿3次差評的,暫停競爭及搖號資格2年。
據悉,“競爭+搖號”方式確定鑒定機構實施以來,南充市兩級法院已先後為11起糾紛案件節約鑒定費約700余萬元,縮短鑒定時長50%以上,受到企業及群眾一致好評。其中,南充市中院受理的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需對案涉工程的投資等事項進行司法審計。該案訴訟標的額達1.45億元,如採取傳統方式選擇鑒定機構,預計鑒定費用需100萬元,且鑒定用時和品質難以滿足審判需求。在取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南充市中院決定採用“競爭+搖號”方式確定會計審計機構。最終,該案鑒定費用由通常的100萬元降至8.9萬元,鑒定時長壓縮至30個工作日。儀隴縣法院審理的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鑒定費用從132萬元降至50萬元,降費幅度62%。高坪區法院審理的一起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針對標的額達2000余萬元的大型機器設備生産線出廠價值啟動鑒定,經“競爭+搖號”方式確定的中選機構承諾用時25天,鑒定費從59萬元壓縮至8.5萬元,降費幅度86%。西充縣法院審理的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啟動工程造價鑒定承諾用時降至21天,鑒定費降幅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