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4月8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將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特許經營項目。
業內人士認為,《管理辦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有助於提高公共服務品質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厘清特許經營與PPP關係
本次修訂對標《關於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改革要求,對特許經營領域突出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進一步強化制度執行效力。
根據《管理辦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採用公開競爭方式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産品或者公共服務。
國家發改委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外延內涵進行了更為明確細緻的規定。厘清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關係,即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基於使用者付費的PPP模式;進一步強調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經營者排他性權利、項目産出的公益屬性,以及不新設行政許可、不得擅自增設行政許可並借此向特許經營者收費。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將推動特許經營模式全面回歸,為確保PPP項目規範發展、陽光運作奠定制度基礎,對規範實施PPP新機制、強化新政策執行效力意義重大。”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投資研究所研究員吳有紅表示。
解決民營企業入場難問題
在制度設計方面,《管理辦法》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將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特許經營項目,並應遵守《指導意見》有關支援清單關於民營企業項目領域和股比的規定,明確特許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獲得的收益歸其所有。
同時,《管理辦法》著力解決民營企業入場難的問題。將促進民間投資作為立法目的在總則中予以明確,新增政府和社會資本共擔風險作為基本原則,要求必須以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杜絕以單一來源採購、直接委託等方式規避競爭。專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條款,不同所有制企業融資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援措施,加大對民營企業支援力度。
吳有紅介紹,《管理辦法》增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條款,特別強調“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支援民營企業參與的新建及改擴建特許經營項目清單,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確定民營企業參與的具體方式”;並細化相應的責任條款,規定“在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式中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競爭,對不同所有制經營主體實行歧視待遇的”,公職人員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明確特許經營項目範圍
《管理辦法》對當前特許經營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除民營企業入場難問題外,還著力解決項目實施不規範、政府履約誠信低等問題。
《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特許經營項目範圍,商業特許經營項目和不涉及産權移交的公建民營、公辦民營不屬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許經營名義新設行政許可並收費,杜絕“天價特許經營轉讓費”現象,回歸特許經營項目公益屬性。
同時,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確政府統一代收用戶付費項目屬於使用者付費項目,政府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向特許經營者支付,杜絕拖欠。完善資訊公開制度,明確政府應當將有關項目資訊、履約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完善價格和收費的調整機制,明確價格調整與績效評價掛鉤,並規定實施機構協調開展價格調整義務。
《管理辦法》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吳有紅表示,《管理辦法》突出強調了財政資金補貼合規性、政府和社會資本風險分擔等要求;明確禁止涉嫌政府違規融資的情形,例如,在建設工程完成後直接將項目移交政府,通過提前終止協議等方式變相逃避運營義務,承諾以財政資金為項目融資提供擔保或作為還款來源。
在配套融資方面,行業智庫E20環境平臺執行合夥人、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表示,《管理辦法》確認了多年來特許經營領域推進的金融創新,明確特許經營項目可以依法合規利用預期收益質押貸款,並鼓勵保險資金通過債權、股權、資産證券化産品等多種方式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多元化資金支援。“這些手段都很精準地適配特許經營項目,並且在總體上避免了隱性債務風險。”薛濤説。(中國證券報記者 歐陽劍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