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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技術在不斷更新迭代,對應用領域的新風險需更重視。受訪專家表示,人工智慧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技術和法律的合力,需要針對不同風險等級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用AI工具生成文本、合成假視頻,編造不實資訊以引流;利用AI技術“換臉”“變聲”,實施電信詐騙……加速發展的人工智慧技術在改變人類社會、改變世界的同時,帶來的負面影響和潛在風險逐漸顯現出來。
在剛剛過去的全國兩會上,不少代表委員關注到人工智慧的安全與合規問題,從技術、法律等角度就促進人工智慧健康發展發出了建議和呼籲。
在人工智慧加速發展的當下,如何拉緊法律“韁繩”成為社會關注問題。受訪專家指出,人工智慧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技術和法律的合力,呼籲建立健全完整的人工智慧技術法律體系,針對發展中不同風險等級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技術應用門檻降低帶來新風險
去年以來,已有多地警方提醒公眾防範不法分子利用AI技術“換臉”“換聲”進行的新型電信詐騙。在內蒙古包頭市公安局披露的一起案件中,詐騙團夥在AI技術的“掩護”下,佯裝為一名企業家的“好友”,撥打其微信視頻,稱需要用其公司賬戶“走一下賬”。
在視頻中確認了“好友”面孔和聲音的該企業家,將款項匯了過去。在撥打好友電話後,才發現視頻裏的“好友”係偽裝。
人工智慧已經從概念加速應用落地,演算法歧視、資訊繭房等法律甚至倫理等問題隨之而來。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奇安信科技集團董事長齊向東也指出,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可以快速生成釣魚郵件、編寫惡意軟體與代碼,AI欺詐事件頻繁發生。
360集團創始人周鴻祎將人工智慧技術引發的安全風險分為技術安全、內容安全和人類安全。其中,內容安全是對大模型的控制、濫用、誤用和惡意應用等。
AI為何能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北京科技大學自動化學院教授、北京人工智慧學會理事曾慧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AI正深度“潛入”人們的工作和生活,由於演算法是開源的,製作AI工具的技術門檻降低了,“相較以前,獲取和使用AI工具也變得更加簡單了”。
記者搜索發現,在一些平臺,輸入圖片就可以輕鬆“換臉”,無須花費太多也可以自行訓練和制定聲音,男聲甚至可以變為女聲。商家稱,遠端安裝10分鐘即可直接點開使用。
“就目前來看,AI生成的‘真實’並非毫無破綻。一些高度‘偽裝’的內容對設備和技術則有更高要求。”曾慧指出。
多位受訪者表示,人工智慧還在不斷更新迭代,對應用領域的新風險需更重視。
AI應用有法可依但並不完善
“按照相關規劃,我們還處於建立人工智慧法律法規體系的初步階段,應該説,AI的應用並非無法可依,但還遠不夠完善。”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謝陽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
2017年,國務院印發《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其中提出,“在大力發展人工智慧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挑戰,加強前瞻預防與約束引導,最大限度降低風險”。《規劃》提出,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慧法律法規、倫理規範和政策體系。
推動人工智慧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的政策陸續鋪開。全國兩會前,《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安全基本要求》發佈,從語料安全、模型安全等多個維度規定了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則在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其中提到,提供者應當依法承擔網路資訊內容生産者責任,履行網路資訊安全義務。
謝陽介紹,根據《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路資訊內容生産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其責任和義務散見於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人資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
金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毅律師指出,目前已出臺的演算法管理規定仍有不足,例如,未對服務“提供者”等概念進行明確劃分;尚未設立統一的演算法監管機構,對綜合型演算法監管易産生監管競合,對新型演算法監管易出現監管真空;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迭代快、應用多樣,也帶來了更多新挑戰。
多位受訪專家表示,演算法侵害還面臨著“維權難”的困境,存在“取證難”“舉證難”“認定難”“追責難”等問題。“在實踐中,將侵害結果追溯到具體的行為主體也還面臨著障礙。”謝陽指出。
AI健康發展離不開技術與法律合力
人工智慧是引領未來的戰略性技術,如何最大限度發揮出向上向善的力量,對人們生活和社會發展很重要。受訪專家認為,在人工智慧的健康發展過程中,離不開技術和法律的合力。
“應借助AI能力,加速網路安全技術創新、安全防護體系創新。”齊向東認為,應鼓勵各個行業的龍頭公司和網路安全公司合作,把AI安全技術融入數字化場景當中,進行有效的安全防護。
周鴻祎建議,制定保障通用大模型安全的標準體系,推動通用大模型開展安全評測、接入安全服務,降低通用大模型安全風險。
張毅認為,應儘快推進人工智慧法的制定和出臺,以人工智慧法及配套的監管工具為核心,形成完整的人工智慧技術法律體系。同時,參考其他成熟的監管思路,將人工智慧和演算法技術按風險等級進行劃分,並針對不同等級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任何規範的最終落腳點是能追責,追責的前提之一是要留痕。”謝陽認為,應進一步完善制度供給,可以通過法律法規來施行強制的行業標準,以做到留痕,事前預防、事中規制、事後救濟等問題可迎刃而解。“可以採用試點模式,提前試點相關的監管措施,待時機成熟時再予以推廣適用。”他建議。
“應拓展演算法侵害行為的維權路徑與責任模式,增強用戶的維權力量。”張毅建議,在演算法侵權的訴訟中採取“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用戶僅承擔受到演算法損害的責任,由演算法服務商對演算法和損害之間無因果關係以及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應增強源頭治理,形成責任閉環”。(工人日報記者 趙琛 李潤釗 楊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