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順慶法官詳解:有一類案件 叫“執行不能”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4-03-15 13:55:26 編輯:楊仁昌 點擊:
近年來,順慶法院積極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工作目標,執行工作取得了很大進步。但是,執行法官也要告訴大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到位,有一類案件叫“執行不能”。
什麼是“執行不能”
它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産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此類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緣于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市場風險、社會風險和法律風險。 
常見的“執行不能”有哪些類型
農村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等涉民生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自身經濟困難,根本無履行能力;部分企業和經營者經營不善,或因市場變化出現經營風險,沒有財産或財産極少,根本無法滿足所有債權人;因刑事案件引發生賠償,被執行人被判處重刑、甚至死刑,根本沒有履行能力;民間借貸引發三角債務的執行案件,出借人借錢給借款人時,出借人自身對借款人的財産、經濟實力、還款能力、後續發展判斷失誤,借出的款項超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執行不能”案件法院一般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産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但這不意味著法院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從此就不理不問了。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之後的5年內,執行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産,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案件的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産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當事人如何防範“執行不能”
當事人應增強自身法律意識,通過抵押擔保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民事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當事人在訴前、訴中可以及時向法院申請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産進行保全,此舉可大大降低“執行不能”的風險;當事人可以提供法院無法查控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産線索,如到期債權、承包經營權等;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措施,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分期分批履行債務。(魏川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