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敘永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排除妨害糾紛案,判決被告陳某、余某停止對該樓棟增設電梯工程的妨害。陳某、余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瀘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蒲某等11人與被告陳某、余某均係敘永縣某單位宿舍樓業主,該棟樓共有14戶業主。2022年,敘永縣推行實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以蒲某等為代表的業主自發組織徵求該樓棟業主增設電梯意願,11戶業主同意增設電梯,蒲某等人遂向社區提出申請,社區按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政策規定予以公示,並報住建部門審查批准。蒲某等人組織增設電梯施工過程中,該樓棟底層業主陳某、余某均以電梯安裝後會影響其住宅通風、採光、房屋安全、出行,增設電梯公示不規範等為由阻撓施工,導致增設電梯工作停滯,經社區組織調解未果。後蒲某等人重新對增設電梯進行公示,陳某、余某向社區提出反對意見,要求變更電梯安裝位置,經社區組織協調仍未果。蒲某等人遂訴至敘永縣法院,要求判令陳某、余某排除妨礙,停止對加裝電梯工程的妨害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老舊小區升級改造是提升百姓生活品質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重要內容,對解決老舊小區居民出行困難、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具有重要作用。和諧、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之一,在城市化發展進程中,人與人的交往突破了血緣地域限制,讓互助、友愛變得尤為珍貴。涉案需要增設電梯的樓棟,居住有高齡老人、身患疾病人員等,在力所能及的範圍給予他人方便,既是傳承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應承擔的義務。涉案樓棟增設電梯經過業主表決同意,其表決程式和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且經正當公示和住建部門審查批准,陳某、余某對增設電梯實施阻礙的行為,既侵害了蒲某等人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關於和諧、友善的內容。若擬增設電梯建成後,給陳某、余某正常行使住宅權利造成嚴重不利影響,陳某、余某可另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故判決陳某、余某停止對該樓棟增設電梯施工活動的妨害。
法官説法:城市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推動城市更新、緩解老弱人群出行難的民生工程,對改善人民群眾生活品質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的處理兼顧法理與人情,在加裝電梯程式合法,且加裝行為不會導致他人採光、通行、安全、私密等方面受到明顯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相關業主應當秉持有利生産、方便生活的原則,給予電梯加裝活動以便利,電梯加裝過程中應大力弘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本案充分踐行文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對維護團結互助的社區環境、營造和諧友愛的鄰里關係具有積極示範意義。(謝登虎 王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