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江縣農業農村局對縣域內一起在天然水域垂釣進行非法售賣的案件進行處罰,這是《關於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的意見》印發以來,合江縣處罰的首例違法垂釣售賣行為。
據介紹,被處罰人李某在2022年9月-2023年9月期間,使用魚竿釣魚的方式在合江縣荔江鎮的“黃溪溝”(此處為習水河連通長江的溪流)、塘河等天然水域河段進行遊釣,並將遊釣的漁獲物固定售賣給何某,一年來,共計非法獲利一萬餘元。合江縣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人員查處後,沒收了其所有非法獲利所得。
“我去小溪溝釣魚,釣來吃不完,然後就去賣了……”違法受處罰人李某悔不當初,“我以為山裏面的小溪溝沒事的,現在我知道了,禁漁期內,山裏的小溪溝也是天然水域,禁漁期不能垂釣,也不能售賣;不在禁漁期,小溪溝可以垂釣,但不能賣;而長江和赤水河不管是禁漁期還是禁漁期外都不能垂釣,希望廣大的釣友們要知道這個規定。“
執法人員繳獲漁具
執法人員在法王寺鎮執法時繳獲的漁具
為何在非禁漁期內垂釣售賣也觸及違反法律?相關執法人員表示,在每年的非禁漁期內,原則上是允許廣大市民和垂釣愛好者一人一桿一線一鉤進行休閒垂釣。李某之所以受到處罰,主要是因其在天然水域垂釣後進行商業售賣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執法人員溫馨提醒:如有釣獲物買賣交易行為的,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禁止銷售、收購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捕撈的漁獲物”之規定處罰。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銷售、收購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的漁獲物的,沒收非法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至5倍的罰款。(合江縣融媒體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