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備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相關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
《若干措施》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的改革開放綜合試驗平臺作用,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深化重點領域改革,積極推動制度創新,為更高水準開放探索路徑、積累經驗。
《若干措施》聚焦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商務人員臨時入境、數字貿易、營商環境、風險防控等6個方面,提出具體試點措施和風險防控舉措。
一是推動貨物貿易創新發展。包括開展重點行業再製造産品進口試點、對暫時出境修理後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關稅、特定貨物臨時入境暫不繳納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預裁定有效期屆滿前從速對展期申請作出決定、對進口資訊技術設備産品符合的相關標準實施供方自我聲明等措施。
二是推進服務貿易自由便利。包括按照內外一致原則金融管理部門于120天內就金融機構申請開展相關金融服務作出決定、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的新金融服務、相關企業和個人可依法跨境購買一定種類的境外金融服務、建立健全境外專業人員能力評價評估工作程式等措施。
三是便利商務人員臨時入境。包括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的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該專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放寬相關外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隨行配偶和家屬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等措施。
四是促進數字貿易健康發展。包括健全完善線上商業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轉讓或獲取大眾市場軟體源代碼作為進口銷售的條件等措施。
五是加大優化營商環境力度。包括政府採購、智慧財産權、競爭政策、環境保護等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
六是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重大風險識別及系統性風險防範制度、健全安全評估機制、強化風險防範化解、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等措施。(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