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進萬家|借錢有風險 看閬中市法院法官怎麼説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11-01 09:31:18 編輯:楊仁昌 點擊:
為推進普法工作縱深發展,進一步延伸司法職能,培養群眾學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識,10月30日下午,閬中市法院在全市開展“庭審進萬家”活動。活動設立8個直播點位,為1000余人帶來了一場“沉浸式”法治直播課。
案情介紹
原告杜某與被告楊某、王某係朋友關係。被告楊某因經營急需資金週轉,于2021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雙方約定該筆借款月利息3%,借款期限約定為2個月,二被告向原告立下借據,並承諾以位於閬中市某安置還房為其借款擔保,被告王某為該筆借款承擔保證責任。原告當即向被告王某指定銀行賬戶轉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後,原告多次催收無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楊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並以本金100000元為準,判令被告從2021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為被告楊某應當承擔的債務、利息、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費用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觀看庭審
法官説法
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在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借款金額及利息的約定均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於原被告約定借款月利率為3%,且被告已按此利率標準支付部分利息,法律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于2015年6月23日出臺,並分別於2020年8月18日、2020年12月23日兩次修正,新修正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該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第二款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對於至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根據該規定,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19日之前,應適用2015年借貸解釋的“兩線三區”規則。即:若借款人已付款折算利率標準超過36%,超過部分應當抵償借款本金;若借款人已付款折算利率標準超過24%、未達到36%,超出24%的部分屬債務人自願給付,該部分不抵償本金、也不按36%利率標準補足利息;若借款人已付款折算利率標準未達到24%,應在借款人支付的下筆付款中優先按24%補足利息。
對於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利息,借貸解釋規定“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應當作如下理解:合同成立於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間,計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歸還之日的利息應按合同成立時的一年期LPR四倍為標準計算;如果合同成立於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時還沒有LPR值,在計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歸還之日該階段的利息,則適用起訴時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標準。
在本案中,原被告的借款合同成立於2021年2月1日(即2020年8月20日後),利息應按雙方合同成立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計付,已經支付的利息超出的部分應當抵扣借款本金。
通過此次“庭審進萬家”活動,群眾零距離接觸法律、面對面了解庭審,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閬中市法院將不斷創新法治宣傳方式,提升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不斷築牢法治社會根基。(張凱 吳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