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充縣法院集中審結一批涉老年人贍養案件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10-30 10:13:58 編輯:楊仁昌 點擊:
天意憐幽草,人間重晚晴。敬老、愛老、養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審理涉老年人權益的各類案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使命。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滿足老年人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日前,西充縣法院集中審結一批涉老年人贍養案件。
案例一:原告鄧某某與被告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贍養費糾紛案
鄧某某與陳某某于1986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2013年4月10日,鄧某某與陳某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約定住房歸鄧某某所有,鄧某某自願放棄分割其餘共同財産,並自願補償陳某某及婚生子現金5萬元。鄧某某因病于2022年2月、2023年3月在川北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
鄧某某現單獨在順慶區共興鎮租房居住生活,無收入來源,故訴至法院,要求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承擔贍養費並支付原告住院期間所産生的醫療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鄧某某身患多種疾病,已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作為原告的成年子女理應向原告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包括原告日常生活所需的開支以及因病就醫産生的費用。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應按月向原告支付贍養費,根據本地生活水準,法院酌定為500元。鄧某某因病支付了醫療費21071.63元,該費用應由三被告各承擔7024元。
三被告辯稱,原告未對被告承擔撫養義務且自身生活困難,均不是免除三被告贍養義務的理由,法院對被告的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故判決如下: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自2023年10月起于每月10日前分別支付原告鄧某某贍養費500元;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支付鄧某某醫療費7024元。
案例二:原告粟某、袁某與被告粟某甲、粟某乙、粟某丙、粟某丁贍養費糾紛案
四被告係二原告的女兒。二原告現年事已高,身體多病,袁某身體比粟某身體稍好,平時居住在被告粟某甲的房屋,原告夫婦相互照顧扶持,四被告均未與二原告共同生活。
此前,四被告各按1000元/年的標準向二原告支付贍養費,除此之外,二原告依靠農村低保、農保等國家救助資金生活,無其他生活來源。雙方因贍養費産生爭議,二原告現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粟某年近九旬,袁某亦年近八旬,二位老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僅無子女陪伴在側,更因日常開支捉襟見肘,四被告支付的贍養費顯然不能滿足二位老人的正常開支需要,四被告拒不增加二位老人贍養費的行為,損害了老人的合法權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二原告請求四被告履行支付贍養費的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粟某甲為老人提供房屋居住,可以酌情減少其應承擔的贍養費。
故判決如下:粟某乙、粟某丙、粟某丁于每月10日前各向原告粟某支付贍養費400元,粟某甲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粟某支付贍養費300元;粟某乙、粟某丙、粟某丁于每月10日前各向袁某支付贍養費400元,粟某甲于每月10日前向袁某支付贍養費300元。
案例三:原告黃某與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贍養費糾紛案
黃某與王某婚後生育了三被告。王某因交通事故于2023年1月死亡,死亡賠償事宜尚未最終解決。黃某年事已高,現一人租房居住,生活尚能自理,平日主要由被告王某甲照顧,依靠低保金維持生活。
今年,王某乙、王某丙分別支付了原告的房租費1000元。現原告以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擔贍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年近九旬,三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贍養費,其行為損害了老人的合法權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原告請求三被告履行支付贍養費的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根據本地生活水準,法院酌定贍養費為每月600元。
故判決如下: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自2023年10月起于每月10日前分別向黃某支付贍養費600元。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不應因感情變化而變化,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必要的撫養費。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在父母喪失勞動能力時,子女一般應當平等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尊老、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應對父母負有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該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及人身依附性且涉及社會基本公德。(劉小紅 杜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