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儀隴縣法院發佈兩起非法捕撈水産品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6-09 13:43:20 編輯:楊仁昌 點擊:
為進一步增強群眾環境保護法治觀念,積極引導群眾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爭做生態環境保護的行動者,儀隴縣法院發佈兩起非法捕撈水産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3日,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相約捕魚。當日下午3時許,兩人各手搖一艘漁船從三蛟鎮燕山村至高家河譚家橋段天然水域內,使用13張漁網捕魚,共捕撈到鯽魚等水産品2.29kg。經儀隴縣農業農村局認定,儀隴(水産)認【2022】4號:1、2、3、4、5、7、8、12、13共9張網為禁用的漁具;所捕漁獲為鯽魚、鯉魚、紅鲌魚、石板,均無保護等級。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楊某乙所捕漁獲(已滅失)、漁網七張;扣押了楊某甲所捕漁獲(已滅失)、漁網六張。
裁判結果。儀隴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違反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根據二被告人的自首等情節及犯罪危害程度,對二被告每人平均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的刑罰;依法判處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賠償非法捕撈水産品損失,用於增殖放流修復生態,並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22日22時許,被告人丁某某攜帶電魚工具至綠水河儀隴縣馬鞍鎮雙祠村段天然水域,採用禁用的電魚方式捕撈野生魚類。在捕撈期間,被民警現場擋獲。丁某某非法捕得鯽魚、烏魚等漁獲共計51條。經儀隴縣農業農村局認定,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捕撈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害價值為4010.6元。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河魚51條、逆變器1台、背包1個、魚桶1個、華盛牌蓄電池1個、網兜及竹竿1個。
裁判結果。儀隴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違反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法院根據被告人的坦白等情節及犯罪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的刑罰;依法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賠償非法捕撈水産品損失,用於增殖放流修復生態,並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兩起案件的被告人非法捕撈行為造成水生生物資源的損害,且被告人在禁捕期、禁捕區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産品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河道內的生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侵害了天然水域的生態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依法應當予以懲處。人民法院在依法判處兩起案件被告人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同時,判決共同賠償非法捕撈水産品損失費用,既依法打擊刑事犯罪,又有利於及時修復天然水域的漁業資源。同時,也教育和引導廣大群眾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儀隴縣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