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充縣法院:以發“抖音”等方式侵害名譽要擔責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4-14 12:37:10 編輯:楊仁昌 點擊:
為泄憤將侮辱謾罵發佈到抖音、朋友圈,因網上“圍觀”致使經營受損,是否應負相應法律責任?西充縣法院審結的一起由抖音短視頻引發的名譽權糾紛為你釋疑解惑,以案説法。
基本案情:個體工商戶王某在西充縣城登記註冊某店,劉某、周某、趙某陸續加入合夥經營。不久,周某、趙某商定退出合夥經營,退股協議約定王某、劉某二人分階段退還投資股份和支付工資共140830元。爾後,王某和劉某未按約定履行義務。
2022年9月至10月,周某、趙某多次組織人員到店門外拉“欺詐招商、還我血汗錢”的橫幅,持喇叭“宣傳”。趙某多次發朋友圈、抖音稱該店掙黑心錢、不守信用等侮辱性言論。多個朋友圈和抖音不斷被多人點讚、評論、轉發,一系列操作致店內10名會員退卡,退費數額合計18525元。該店遂將周某、趙某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承辦法官程本超厘清事情原委,多次組織雙方溝通調解,被告主動將扣押的營業執照、公章歸還原告。
在本案中,原告未按期履行義務,被告在公共場拉橫幅的“欺詐招商”內容與原被告自願合夥、協商退夥不相符,在多個網路媒體上發佈帶侮辱、誹謗的語言、文字,傳播範圍較廣,影響較大,對原告的正常經營造成較為嚴重、持續性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網路媒體上的不當言辭雖為趙某發佈,目的係共同催收債權,周某及其親友參與現場催收,周某對趙某多次網路辱罵未加阻止,事後未發表道歉或恢復名譽聲明,周某、趙某屬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款9000元。
法官説法:名譽是一種人格權益,具有時代特徵,是針對特定主體的綜合表現作出的良好的、客觀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其中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不僅自然人享有名譽權,法人同樣享有名譽權。維權有界限,越線應擔責,權利的行使需要遵循真實、合法、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原則。
自媒體時代,賦予每個人自由表達觀點的權利,然而網路平臺不是法外之地,同樣要受到法律制約,公民的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底線。若惡意使用侮辱性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權,將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西充縣法院提示:廣大群眾在進行民間活動時,如遇侵犯自己權益的事情,一定不要採取過激行為,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及時蒐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