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瀘州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保障民生為導向,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公佈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1: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2年7月28日,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住建局及行業專家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查見當事人于2022年7月10日簽發的混凝土抗滲性能檢測報告,原始記錄上手寫記錄了2022年7月8日10時20分至2022年7月10日10時20分逐級(0.1MP-0.6MP)加壓試件透水情況。經調取查看視頻監控,2022年7月8日10時20分至2022年7月10日10時20分,每級載入時間點無檢測人員進入該檢測室記錄原始數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屬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15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江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刷單炒信的虛假宣傳案
經查,當事人以0.5萬元的價格,線上下銷售50台魚躍語音血壓測量儀給趙某。為提高網店銷量排名,當事人要求趙某在拼多多網店下單時,將購買血壓測量儀的數量修改為十萬台,訂單總金額仍為0.5萬元,當事人實際向趙某發貨50台血壓測量儀。上述網購訂單完成後,該款血壓測量儀的商品介紹主頁顯示“已拼10萬+件”。截止案發時,當事人在拼多多網店經營的魚躍語音血壓測量儀累計銷量100587台,其中10萬台銷量為虛假交易,虛假交易金額1000萬元。
本案屬於典型的刷單炒信虛假宣傳案件,當事人為提高商品銷售排名,獲得競爭優勢,虛構10萬台的交易數量,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江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4月23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侵犯“國窖1573”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5月11日,公安機關向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移送陳某涉嫌銷售假冒精典裝“國窖1573”酒線索。經查,當事人通過5次交易共銷售50瓶瀘州老窖52度精典裝“國窖1573”酒,其中假冒註冊商標白酒38瓶。該案違法經營額3.18萬元,獲利0.3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6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白酒,罰沒款合計3.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納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市納溪區某食品超市虛假宣傳案
當事人通過發放小禮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參與講座,摘錄“百度”網頁上的內容製作成PPT課件,向老年人宣傳其銷售的“椴樹原蜜”“聖唐乳業免疫球蛋白乳鐵蛋白調製乳粉”等産品具有提升免疫力、抵抗新冠病毒、治療糖尿病及心腦血管疾病等功效,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産品治療疾病的相關證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納溪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27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納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鄧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9日,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將鄧某經營的完整包裝的“魅力固體飲料(3號細胞因子)”抽樣送檢,四川國檢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檢驗報告》,經檢驗,樣品中檢出藥品成分“他達拉非”,檢測值為32400mg/kg,該案貨值金額2.7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納溪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6: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某酒業有限公司商業混淆、假冒專利案
當事人自行設計外包裝、委託生産、自行銷售的“某某老窖二曲酒”(93468瓶)與“瀘州老窖二曲酒2017版”的整體外觀構造、整體色調佈局、裝潢資訊排版組成的整體印象相近似,在隔離狀態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足以使相關公眾混淆或者誤認。該酒標簽上標注有“發明專利工藝釀造:專利號202111486042.7”等內容,經查該專利係白酒釀造工藝且未獲得專利授權,與涉案産品工藝屬性明顯不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瀘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31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93468瓶侵權産品,罰沒款合計54.89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合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合江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堯壩鎮第三門市銷售不合格“摩利寶複合肥料”案
當事人于2022年2月22日從瀘州市某植保專業合作社購進80袋“摩利寶複合肥料”,購進金額0.52萬元,購進時未索取涉案産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經檢驗,該批次肥料包裝標識項目不符合GB18382-2021標準,為不合格産品。上述肥料于2022年9月11日前銷售完畢,當事人獲利0.12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合江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21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合計0.7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敘永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敘永縣某酒店用品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産品案
當事人于2021年7月從成都市五塊石批發市場購進41台燃氣灶具用於銷售。經調查,其中36台家用燃氣灶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標準;5台多頭商用燃氣燃燒器具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標準;其中2台無廠名廠址、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已經銷售,違法所得0.01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敘永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28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燃氣灶具,罰沒款合計0.65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敘永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敘永縣某電器維修門市未經許可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案
2023年5月9日,敘永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查見其銷售有“戶戶通”衛星直播系統綜合接收解碼器11台,當事人不能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相關的銷售許可證明。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敘永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沒收違法産品,罰沒款合計0.25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古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古藺縣永樂鎮某超市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當事人于2022年8月至9月間以0.21萬元/件的價格從魏某處購進“紅花郎10”酒10件(共60瓶),從到府推銷商販處購進“紅花郎10”酒7瓶用於銷售,上述白酒經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辨認為侵權假冒商品。
當事人銷售上述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古藺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29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白酒,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瀘州市市場監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