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瀘州、永川、江津、榮昌共同發佈智慧財産權發展與保護狀況白皮書,此白皮書的發佈也象徵著2023年瀘州市智慧財産權宣傳周自此拉開帷幕。為助力宣傳周活動開展,瀘州、永川、江津、榮昌四地市場監管局聯合發佈商標一般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瀘州、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管局聯合查處假冒專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其轄區內的瀘州市谷某包裝製品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該公司車間內有1000件印有“義和華®”字樣的紙箱。經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義和華®”商標未經註冊,瀘州文某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受重慶市映某玻璃製品有限公司委託生産印製帶有“義和華®”商標的白酒包裝1000件,其中包含酒盒、紙箱等。瀘州文某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又委託瀘州市谷某包裝製品有限公司生産印製1000件(6000個)帶有“義和華®”字樣的酒盒;同時,瀘州文某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委託瀘州一某包裝有限公司生産印製1000件帶有“義和華®”字樣的紙箱,生産印製完成後,瀘州一某包裝有限公司將1000件帶有“義和華®”字樣的紙箱運送到瀘州市谷某包裝製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被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因重慶市映某玻璃製品有限公司在重慶市榮昌區轄區內,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線索移交榮昌區市場監管局。
2022年3月15日,榮昌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重慶市映某玻璃製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受貴州天某酒業有限公司委託印製白酒包裝,未對貴州天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印刷內容進行核查,未對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2021年11月30日,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巫某在貴州仁懷市包材市場與貴州天某酒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供銷合同》,合同約定當事人為貴州天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産印製1000件白酒包裝,包括酒瓶、酒蓋、酒盒、瓶標、包裝盒等,貴州天某酒業有限公司向當事人支付12.3萬元的生産印製費用。貴州君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為註冊商標“義和華”權利人,貴州君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作為貴州天某酒業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簽訂了上述《供銷合同》,貴州天某酒業有限公司擅自改變註冊商標,並委託當事人進行印刷,當事人在接到商標印製委託人的委託後,未對印刷內容進行核查,也沒有對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後將6024個白酒的外包裝以8.2元/個的價格轉包給瀘州文某包裝印刷有限公司生産印製,總共4.9397萬元。當事人負責生産6000個酒瓶和6000個酒蓋,後印製的白酒外包裝被瀘州納溪區市場監管局查獲,當事人中止了違法行為。當事人已收到貴州天某酒業有限公司支付的貨款,根據當事人負責人巫某陳述,該筆生産印製訂單的利潤為5000元,即非法所得額5000元。
本案中,當事人未履行對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案進行核查的義務,已違反了《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未對商標印製委託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案進行核查的違法行為。根據《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1、警告;2、罰款1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川渝合作辦理案件,深入落實了《深化川渝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協作工作方案》,線上索移送、執法協助、執法聯動、資訊通報等方面加強協作,從思想上進一步強化“川渝一家”“市場監管一家”的工作理念,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川渝市場體系貢獻了重要力量,實現了川渝市場監管執法協作共識、共創、共建。同時加強了重點企業在商標品牌、高價值專利、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保護,共同助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促進川渝企業向好發展。
案例二: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重慶呱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明知委託人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于2018年6月26日,註冊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從事商標代理。當事人現股東為重慶緣信易財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和梁輝,重慶緣信易財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的股東為梁輝、羅歡、梁仍濤。故當事人與重慶緣信易財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的實際控股人為梁輝、羅歡、梁仍濤。
重慶矗矗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1月8日,現已登出)、中林株式會社(日本,成立於2019年(日本令和元年)11月15日)、重慶迷牧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年8月12日)、重慶派動商貿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10月25日)、重慶緣信易財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成立於2020年7月8日)、重慶卿茶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年10月18日,現已登出)、重慶野光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年10月21日,現已登出)、重慶哩純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年1月30日,現已登出)、布萊克-德克公司(美國,成立於2019年12月23日),重慶牧樺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年10月21日,現已登出)、重慶承承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1月8日)、牙酷牙碧株式會社(日本,成立於2019年(平成31年)3月29日),上述企業實際控股人為梁輝、羅歡、梁仍濤,為當事人關聯企業。
從2018年至今,當事人陸續為其上述關聯企業代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共173件,當事人為上述關聯企業申請註冊的商標,並未實際使用,也未産生收入及利潤。
2022年12月,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代理明知委託人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構成了《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行為,根據《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罰款10000元。此外,該商標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也是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的直接負責人,榮昌局對其進行了另案調查,並依據《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000元。對於其關聯的6家企業另案調查,根據《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分別給予警告。(瀘州市市場監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