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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能源局公佈6大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

發佈時間: 2015-11-30 11:21:28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宋若冰  |  責任編輯: 宋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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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區域電力市場和省級電力市場各自承擔什麼職責?

  答:電力市場體系分為區域和省(區、市)電力市場,市場之間不分級別。區域電力市場包括在全國較大範圍內和一定範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的電力市場兩類。

  在全國較大範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主要通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依託國家電網公司組建)、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託南方電網公司組建)實現,負責落實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促進市場化跨省跨區交易。

  一定範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主要通過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在相應區域電力市場實現。

省(區、市)電力市場主要開展省(區、市)內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同一地域內不重復設置開展現貨交易的電力市場。

 

  問:未來的電力市場中,哪些企業或用戶可以成為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是什麼?

  答:《關於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明確,電力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含地方電網、躉售縣、高新産業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各類市場主體均應滿足國家節能減排和環保要求,符合産業政策要求,並在交易機構註冊。參與跨省跨區交易時,可在任何一方所在地交易平臺參與交易,也可委託第三方代理。

  在準入條件上,對發電企業和用戶的基本要求是:

  ——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其項目應符合國家規定,單位能耗、環保排放、並網安全應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新核準的發電機組原則上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應為接入電壓在一定電壓等級以上,容量和用電量較大的電力用戶。新增工業用戶原則上應進入市場交易。

——符合準入條件的用戶,選擇進入市場後,應全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不再按政府定價購電。對於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參與直接交易或向售電企業購電的用戶,由所在地供電企業提供保底服務並按政府定價購電。用戶選擇進入市場後,在一定週期內不可退出。

 

  問:《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了“建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的要求。請問,交易機構的“獨立性”和“相對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按照中發9號文的要求,《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範運作的實施意見》從職能定位、組織形式、體系框架、人員和收入來源等方面,對組建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做出了明確規定。

  交易機構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一是交易職能上,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交易組織;二是組織形式上,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規則組建交易機構,可以採取公司制和會員制;三是運營管理上,交易機構具有與履行交易職責相適應的人、財、物,可向市場主體合理收費,日常管理運營不受市場主體干預,接受政府監管;四是人員任命上,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依法按組織程式聘任。

交易機構的“相對性”主要體現在:一是依託電網企業現有基礎條件成立,交易機構人員可以電網企業現有人員為基礎;二是可以採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會員制等組織形式;三是組建初期,可在交易機構出具結算憑證的基礎上,保持電網企業提供電費結算服務的方式不變;四是沒有明確交易業務中日前交易的職能歸屬,而是根據實踐運作的情況和經驗,逐步明確、規範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的職能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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