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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能源局公佈6大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

發佈時間: 2015-11-30 11:21:28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宋若冰  |  責任編輯: 宋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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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中國網1130日訊(記者 宋若冰) 國家發展改革委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6項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就推進實施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實施工作,經報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關於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關於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範運作的實施意見》、《關於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關於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和規範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等6個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就社會各方面關心的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問: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總體目標是什麼?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體系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電價改革是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部署了單獨核定輸配電價、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的改革任務。《關於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電網企業准許總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建立規則明晰、水準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

  單獨核定輸配電價是實現市場化交易的基礎,是放開競爭性業務的前提,對於還原電力商品屬性,全面實現電力體制改革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説,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降低企業和社會用電成本。改革後,輸配電價相對固定,發電價格的波動將直接傳導給售電價格。當前,在電力供需較為寬鬆、煤價降低的情況下,擁有選擇權的電力用戶通過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可以降低用電成本,從而為電力用戶帶來改革紅利。

  二是發揮價格調節供需的作用。價格信號的順暢傳導將形成消費帶動生産、生産促進消費的良性迴圈。就電力生産而言,“以銷定産”將抑制發電企業的盲目擴張衝動;就電力消費而言,市場化的定價機制將有效抑制不合理的用電需求。

  三是規範電網企業運營模式。改革後,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不再以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的價差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可以保證其向所有用戶公平開放、改善服務。

四是加強對電網企業的成本約束。通過嚴格審核電網企業准許成本,可以促進電網企業改進管理,核減不合理支出,抑制不合理投資,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問:在輸配電價改革方面,《關於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為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關於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了四個方面的具體措施:

  一是逐步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範圍。在深圳市、內蒙古西部率先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將安徽、湖北、寧夏、雲南、貴州省(區)列入先期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範圍。《實施意見》同時明確,凡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地區,直接列入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範圍。鼓勵具備條件的其他地區開展試點,儘快覆蓋到全國。

  二是認真開展輸配電價測算工作。對試點地區,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組織成本監審,按照已出臺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嚴格核減不相關、不合理的投資和成本費用;對非試點地區,在開展成本調查的基礎上,以有效資産為基礎測算電網准許總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

  三是分類推進交叉補貼改革。結合電價改革進程,配套改革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逐步減少工商業內部交叉補貼,妥善處理居民、農業用戶交叉補貼。

四是明確過渡時期電力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政策。已制定輸配電價的地區,電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輸配電價執行;暫未單獨核定輸配電價的地區,可採取保持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即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調整多少,銷售電價調整多少,差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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