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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刑法基本原則堅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發佈時間:2023-04-08 22:39:05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周光權 責任編輯:孟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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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社會廣泛關注的被告人董志民嚴重侵犯小花梅人身權利犯罪一案,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公開宣判,採納了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認定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充分展示了司法機關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堅強決心和不懈努力。

一、嚴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準確定性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虐待罪是指通過毆打、凍餓、強迫過度勞動、限制行動自由、有病不治等各種手段,使家庭成員遭受極端非人道的對待。在本案中,被害人小花梅和被告人董志民共同生活了20多年,屬於事實上的家庭成員,屬於本罪的侵害對象。董志民的虐待行為具體表現為:第一,明知小花梅有病而不予送醫治療。證據表明,小花梅剛到董家時,雖然精神有異常表現,但總體精神狀況尚可,在生育二子、三子後逐步産生惡化趨勢。董志民在明知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斷加重的情況下,對其疾病放任不管,不予醫治,導致其社會功能嚴重衰退,最後發展為精神殘疾二級。第二,將小花梅置於惡劣的生存環境中。小花梅精神狀況惡化後,董志民讓其生活于不通水電的環境中,生活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時常挨餓受凍。第三,致使精神狀況差的小花梅連續生育。自2011年以來,被告人董志民不顧被害人小花梅身體狀況致其連續生育多名子女,使小花梅的健康狀況不斷惡化。董志民的上述虐待行為嚴重侵害被害人的人體健康和人格尊嚴,情節惡劣,依法應構成虐待罪。

按照刑法學基本原理,一個故意、一個行為,符合一個構成要件的,成立一罪。本案被告人董志民除實施上述虐待行為之外,還實施了性質極其惡劣的拘禁行為,完全剝奪了被害人小花梅的人身自由,該行為方式嚴重超出了必要限度。對董志民的這一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上述分析表明,本案對於被告人董志民的定罪,完全符合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二、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妥當量刑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本案的量刑很好地貫徹了這一原則。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案發時被害人小花梅精神狀況惡化,達到重傷的程度,係由被告人董志民的虐待行為所致。在小花梅存在精神健康狀況問題的早期,如其能夠得到系統治療和良好監護,是存在治愈的可能性的。但董志民對小花梅有病不送醫治療,將小花梅控制在惡劣環境中有病不治,且致使其連續懷孕生育,導致其精神狀況惡化,董志民應當對這一危害結果負責,因此,其行為屬於虐待致人重傷,且構成虐待罪加重處罰情節,對其依法應當判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董志民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法院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事實,對被告人董志民數罪並罰並決定了最終執行的刑期,這一裁判結論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本案的公開宣判,充分表明司法機關對於虐待、遺棄、拘禁、殘害等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犯罪秉持零容忍態度,這能夠有力震懾犯罪,最大限度地達到一般預防效果,值得充分讚許。

(作者係中國犯罪學學會常務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刑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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