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托育機構規範發展,保障嬰幼兒健康,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日前印發通知,要求做好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工作。
通知規定,托育機構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時,應當滿足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人員配備、衛生保健制度等衛生評價基本標準。其中明確,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夏季天氣炎熱地區的嬰幼兒生活用房不宜朝西;當不可避免時,應採取遮陽措施。嬰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乳兒班和托小班應有安全圍欄、地墊。室內環境中甲醛、苯等檢測結果應符合國家《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要求。
托育機構應設有保健觀察室,建築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至少設有1張兒童觀察床。保健觀察室應與嬰幼兒生活用房有適當的距離。每個托育機構至少明確1名專(兼)職保健員。保健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負責晨(午)檢,協助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兒童保健、傳染病防控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