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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兒童體驗高空極限逃生項目摔傷

發佈時間:2022-07-08 16:36:08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王英鴿 責任編輯:代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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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以“挑戰自我”為主題的運動項目吸引不少人參與,但運動中的安全問題同樣備受關注。民法典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在運動中受傷就只能“自甘風險”呢?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判決場館承擔75%的賠償責任。

假期裏,父母帶著5歲的小帥到上海某蹦床館體驗,在工作人員引導下辦理了購票、觀看安全視頻及簽署切結承諾書等手續,進場後又進行了簡單熱身和安全法則學習。隨後,小帥一家開始自行遊玩。

然而,在進入高空極限逃生項目底層跳臺時,小帥有些猶豫,遲遲不敢體驗,小帥父母則位於跳台下方的氣墊兩側等待,工作人員見狀便主動提供幫助。工作人員雙手托舉小帥腋下,小幅擺動後將小帥拋出。緊接著,陷落在氣墊上的小帥發出了哭喊聲,並被緊急送醫。醫院診斷小帥為左肱骨髁上骨折,後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因與蹦床館協商未果,小帥一家起訴至法院,要求蹦床館承擔賠償責任及相應律師費。

小帥一家訴稱,他們知道場館體驗有身高限制,但不知道高空極限逃生項目有年齡要求。在場工作人員明知該項目禁止7周歲以下孩子體驗,卻未告知監護人,還違反操作守則,在小帥明顯猶豫害怕時將其粗暴拋下,實施錯誤動作致其嚴重受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蹦床館辯稱,小帥一家進場前後,場館已進行了充分的風險告知。其中,切結承諾書中寫明“6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須有父母陪同”,跳臺墻上張貼的高空極限逃生風險告知書中亦規定“禁止年齡未滿7周歲的未成年人體驗”。小帥不屬於該項目的體驗對象,且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工作人員出於好心才提供了幫助,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小帥因為緊張害怕違反動作要求,造成自身受傷,實屬意外,應適用“自甘風險”規則。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帥受傷發生在2019年,係民法典施行前,且小帥是在參加涉案項目時由蹦床館工作人員托舉拋下後受傷,而非因其他文體活動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因此,本案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條件。

法院認為,蹦床館內各項目的活動方式、注意事項和風險等級有所不同,對此,場館應予以充分、有效提示。高空極限逃生項目禁止7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體驗,但相關要求僅張貼在該項目跳臺區的墻上,且分佈于眾多條款中。小帥父母自進場直至事發,無任何有效渠道可以獲知,從而影響其對活動項目的選擇,甚至引發誤判。

同時,場館方具有專業的知識和經驗,工作人員理應對活動規則、參與者匹配度等作出必要、準確的判斷和評估,但其不僅未予告知提示,也未作任何審查阻止,存在漠視規則、放任風險、怠于履行法定義務的失職表現,其將小帥托舉拋下更是錯上加錯的不當行為。當然,小帥父母也未對活動風險予以足夠重視,在孩子獨立活動期間存在監護不力的情況,故可適當減輕場館的侵權責任。

由此,參照雙方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力等因素,法院對小帥一家要求蹦床館承擔75%賠償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援,並判決蹦床館支付賠償款共計13.6萬餘元。(王英鴿)

法官提醒

本案主審法官奚少君提醒,蹦床館等網紅遊樂場所的出現,給假期親子出遊提供了更多選擇,但遊玩中還需高度關注活動安全。對活動場館而言,安全法則既是有序經營管理的直接依據,也是保障消費者安全的有力防線。因此,相關規則不能只停在紙上、挂在墻上,更需要嚴格執行、落實。同時,“更高、更快、更強”雖然是追求的體育精神,但鼓勵挑戰、突破應以正確評估孩子的身心狀態和客觀能力為前提,以必要的保障措施及應急預案為後盾。相關場館、監護每人平均應引以為戒,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和監護職責,避免類似傷害事故再次發生,使未成年人真正體驗到體育運動的愉悅感和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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