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涂端玉)廣東省藥監局官方微信日前轉發自佛山市市場監管局的文章《家長看過來!“可食用”兒童化粧品不可信!》,文章稱:國家藥監局發佈的《兒童化粧品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明確,今年5月起,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粧品,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標簽標識。該文章科普了兒童化粧品標簽的相關規定,建議家長們在選購寶寶化粧品時切記以下提示,避免在消費中踩坑。
據悉,兒童化粧品是指適用於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粧品。根據《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兒童化粧品標簽不得標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食品有關圖案。化粧品不是食品,部分商家為吸引消費者,在化粧品包裝外印有食品的圖案,消費者為小孩購買化粧品時如果看到標注著“可食用”或者商家宣傳“可食用”的請勿購買。
根據國家藥監局發佈的《化粧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中的使用人群分類目錄,3~12歲兒童化粧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飾、卸粧等功效宣稱,而嬰幼兒(0~3周歲,含3周歲)功效宣稱僅限于清潔、保濕、護髮、防曬、舒緩、爽身;即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化粧品,不包括“彩粧”這一功效。因此,彩粧化粧品不能標簽宣稱3歲以下嬰幼兒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