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消費者徐先生在合肥市一家旅行社報名參加某城市雙臥6日遊活動,不料,旅行社在與其簽訂合同時添加一個補充説明:保險費包括人身意外傷害險,外加旅行社責任險。
糊裏糊塗簽了合同交了錢的徐先生在旅遊結束後總覺得哪不對勁。在向安徽省消費者協會諮詢後,他得到了權威的解釋。《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原來,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是旅行社的法定義務,其保險費應當由旅行社承擔。
“這個合同裏的補充説明,將本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費用列入旅遊團報價,要求消費者負擔,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安徽省工商局合同監管處處長衛琳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安徽省工商局負責人朱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徐先生遇到的情況並非個例,我們在對旅遊類合同格式條款的規範整治工作中發現,部分旅遊類企業與消費者簽訂的旅遊類主合同沒有問題,但是一些明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卻隱藏在補充協議裏面。”
據朱斌介紹,2016年國慶節前夕,安徽省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領導小組組織的假日旅遊市場聯合督查組和省工商局組織的執法檢查組對部分地市進行檢查,收集了部分旅遊類合同。年底,該省合同格式條款評審委員會經過評審發現,部分格式條款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隱含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該評審委員會經初步審查,已經梳理出包括上述案例在內的多類不公平格式條款。
不平等條款一:
滯留産生的費用由遊客承擔
在一份《XX雙飛5晚6日高端品質遊合同》注意事項中,旅行社註明:“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調整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所産生的費用由遊客承擔。”
對此,衛琳表示,根據《旅遊法》有關規定,造成旅遊者滯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因此,本條款不符合《旅遊法》風險分擔的立法原意,違背公平原則,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不平等條款二:
對合同的解釋已完全知悉,無任何異議
對於《旅遊相關事項提示(告知)書》中標明的“您對於本社關於旅遊合同的解釋和説明已經完全知悉,並無任何異議。”衛琳表示,旅行社僅憑合同內容無法完全告知遊客所有風險,並且所有可能出現的風險由遊客來承擔明顯不對等,旅行社涉嫌免除其自身責任。“對於格式條款,提供方有提示説明義務,不能用合同條款取代義務,也不得推定對方理解合同中重要條款的含義。”
不平等條款三:
預約服務項目均不可退換
喜歡“自駕遊”的旅客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往往會收到“預定服務項目均不可退換”的補充説明。對此,安徽省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旅遊行程開始前,旅客享有旅遊合同的任意轉讓權,旅遊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本條款違背公平原則,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此外,衛琳提醒:“如果旅遊合同補充協議中寫有‘如出現單男單女或單人,請補齊單房差價或加床’,同樣需要警惕,因為非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不得單方變更合同價款。”
據朱斌介紹,去年,安徽省工商和相關部門出臺了包括旅遊業在內的各類示範性合同文本,要求各個行業規範使用合同示範文本,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害。
“接下來,對於將不公平條款隱藏在補充協議中的做法,我們將加大行政指導服務力度,依法糾正問題格式條款,有效規範合同行為。同時,將全覆蓋廣泛收集轄區內旅遊企業使用的旅遊合同和補充協議,確保準確搜尋問題格式條款,不留死角。對於搜尋出來的問題格式條款,及時指導旅遊企業進行修改完善。對於經行政指導後拒不修改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的旅遊企業,將會依法嚴厲查處。”朱斌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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