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山東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設的,村民應當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證上載明用地範圍和建築高度、層數等。
《辦法》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村民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設住宅,應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證上載明建設項目位置、用地範圍和面積、建築面積、建築高度、建築層數和主要功能等內容,並附經審定的設計方案圖紙。村(居)民委員會出具同意建設的書面意見前,應當將擬建項目的申請人、用地範圍和面積、建築高度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鄉、鎮政府或街道辦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提出初審意見,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辦法》還要求,鄉、鎮政府或街道辦應建立鄉村建設工程開工資訊報告制度,村(居)資訊員發現未辦理規劃許可擅自施工的,及時上報。對於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鄉鎮政府應及時依法查處。對於發現鄉村建設規劃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或未建立鄉村建設工程開工資訊報告制度等行為,直接責任人員將被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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