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社廳與山東省財政廳近日聯合出臺《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明確舉報人實名舉報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髮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符合條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給予獎勵。
該辦法規定,單位或個人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協議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貪污、截留、擠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辦理退休,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等六大類違法行為都將列入舉報範圍。
舉報人可通過來訪、信函、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舉報,凡符合受理範圍的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舉報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按違法違規金額的1%予以獎勵,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最多不超過5000元。對舉報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會保險基金超過50萬的,對舉報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發獎金,增發獎金最多不超過10000元。(邵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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