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調動到異地工作,或者離開機關事業單位自主創業、跳槽到企業工作,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應該如何轉移接續,是大家都十分關心的問題。
近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關於轉發人社部規〔2017〕1號文件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對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流動、跨統籌範圍流動以及與企業之間流動三種情形,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該如何轉移接續做出明確規定。
我省將同一統籌範圍設定到市一級
據介紹,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當前新舊動能轉換、大力推進新動能成長的背景下,這項政策對消除人才流動壁壘、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政策的思路框架是,在同一制度、同一統籌範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關係,不轉移資金;跨統籌範圍或跨制度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關係的同時,要轉移資金。
比如某機關工作人員李某,2014年10月參加工作,2017年1月從機關辭職後到企業工作,2014年到2017年(合計27個月)在機關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為10萬元,則該同志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還需要將其在機關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0.8萬元(10萬元×8%)全額轉入企業,此外,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的總和1.2萬元(10萬元×12%)轉移。
而“同一統籌範圍”該如何界定?《通知》明確,係指同一設區的市和省本級按規定建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範圍。“將同一統籌範圍設定到市一級,與企業轉移接續辦法相同,有利於制度銜接;同時有利於為今後規範提高基金統籌層次創造條件和市內轉移接續的簡便操作。”省人社廳職工養老保險處工作人員蘇恩敏説。
三大政策創新促進人才流動
人才作為最具活力的新生産要素,不僅要引得來,更要留得住、用得好,才能為新動能發展提供強勁的智力支援。據介紹,《通知》從三個方面加大政策創新,對促進人才流動、推動“雙創”熱情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一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保留人事關係期間,可暫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繳費基數參照原單位在崗同類人員的標準和辦法核定。這項規定解除了離崗創業人員的後顧之憂,大大降低了創業機會成本,可以讓他們全身心地投入到創業事業中去。
二是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的人員,給予一定的職業年金補償。這項規定對保障離崗創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進一步推動離崗創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夠體現出激勵創新、激勵拼搏的政策導向。
三是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照歷年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和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指數的加權平均值確定。這一規定,與現行企業參保人員流動的政策是統一的,有利於提高制度的公平性,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重大政策基本齊全
此外,《通知》還規定了養老金待遇領取地的確定辦法、部分地區在試點改革期間個人繳費的處理辦法等問題。人社部規〔2017〕1號文件和我省《通知》的出臺,標誌著涉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基本齊全,制度‘並軌’目標初步實現,人才流動渠道進一步通暢,意義重大。
據了解,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始於2014年10月,幾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超前研究、及早準備、週密部署、紮實推進,多項工作走在了全國前列,在全國首個出臺了改革實施意見和實施辦法,率先啟動了參保繳費和養老金髮放工作,並先後印發了繳費工資項目和待遇統籌項目、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退休條件復核辦法、勞模等人員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加上本《通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政策體系,為改革的平穩實施奠定了堅實基礎。
“這項改革涉及到352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體制機制的重大調整,既是民生工程,也是政治任務,因此需要穩慎推進,久久為功,需要做好長期攻堅的準備。”蘇恩敏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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