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 6月23日訊 近日,山東省民政廳印發《山東省實施〈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細則》,規定自8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城鄉居民,經殘疾等級評定後可申請傷殘撫恤。
全省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致殘的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可申請殘疾等級評定。
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致殘的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2007年8月1日以前發生的“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致殘的人員”不再辦理傷殘撫恤。具體申請條件及程式居民可登陸山東省民政廳官方網站查詢。
殘疾等級評定包括新辦評定傷殘等級、補辦評定傷殘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新辦評定傷殘等級的,申請人不能是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並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補辦評定傷殘等級的,申請人必須是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未能評定傷殘等級的退役軍人,並有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
調整殘疾等級的,申請人必須是已經評定殘疾等級,並因殘疾情況變化與所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
殘疾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殘疾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殘疾人員撫恤關係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發放,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放。(記者 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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