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人社廳印發《關於轉發人社部規〔2016〕5號文件明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參保人員繳費資訊歷史遺留問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以及城鎮企業成建制跨市轉移等相關政策。
那麼,省內跨市流動就業人員,其養老關係轉移接續後,該去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待遇領取地的確定,《通知》明確了四種情形。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此外,跨省或跨市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
關於繳費資訊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或跨市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資訊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資訊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相應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但不重復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關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實施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按規定清理其養老保險關係時,凡與本人協商不一致或難以取得聯繫的,經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溝通確認後,可以先保留其數額最高的基本養老金繼續發放,其他暫停發放;待協商一致後,再按規定辦理。
廣大退役軍人十分關注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通知》對此專門作出規定:退役軍人跨省或省內跨市流動就業的,在轉移其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時,個人賬戶規模(比例)由繳費工資的8%調整至11%,並按11%計算轉移;統籌基金,仍按繳費工資的12%轉移。
關於城鎮企業成建制省內跨市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通知》明確,在省、市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按照省政府統一要求或根據兩市協商,合理確定方案,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據悉,《通知》自2016年11月30日開始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9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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