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山東省政府法制辦發佈《山東省水資源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四類區域應當劃為地下水限制開採區或者禁止開採區:屬於地下水嚴重超採區的;已發生嚴重地面沉降、海(鹹)水入侵等地質環境問題的區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泉水涵養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區域。
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對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方案,限期封閉,並統一規劃建設替代水源,調整取水佈局。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應當採取控採限量、節水壓減的措施,限定地下水水位和年度取水總量。對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逐步核減取水單位的地下水開採量和年度用水計劃。
根據徵求意見稿,飲用水水源地應當劃定保護區,並設置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從事工業生産和養殖、旅遊、游泳、垂釣、餐飲等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影響水源水質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水庫、輸水渠道管理範圍內和其他重要水域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對已有的排污口,依法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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