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佩英委員:採取有效措施將困難職工群體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頒布以來,全國各地積極推行職工醫療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在實施過程中,參保面窄,特別是困難職工群體參保難的問題十分突出。從參保人員的構成來看,絕大部分已參保者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部分效益好的企業,困難企業和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基本被拒之門外。據調查,因患大病、重病導致特別貧困的職工約佔特困職工的39%,這些職工基本上都沒有參加醫療保險。

    造成困難職工參保率低的原因主要是費率偏高造成企業和職工負擔加重。許多地方的費率都超出了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的8%,個別地方甚至達到12%。由於費率過高,許多企業望而卻步。據對某地一家上市公司調查,企業參加醫保前,每年勞保醫療費用支出只有200多萬元,參加醫保後,支出達到500萬元。同時,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城市低保人員等困難職工群體的參保資金來源沒有政策規定。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構成中只包含了養老金和失業金,沒有包含醫療費。失業救濟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也沒有包含醫療費。這部分困難職工群體基本生活尚有困難,根本不可能自掏腰包參加醫療保險。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了“要加快形成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因企業改制而被迫下崗、失業的這部分困難職工群體,為服從國家整體利益和企業集體利益的需要,犧牲了個人利益,承擔了改革成本。解決好他們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既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任務。為此,建議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將困難企業職工、失業人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等困難職工群體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一是在困難職工群體的生活保障政策中明確醫療保險政策。具體講,就是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要包含基本醫療費項目,並直接劃撥到職工的醫療保險賬戶;對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中,也要考慮到職工的醫療費補償。

    二是對經各級政府認定的困難企業和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建議採取在不降低醫療待遇的前提下,適當降低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參照下崗職工繳付養老保險的辦法,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比例來確定。

    三是對確實無力繳費的特困企業,建議政府醫保部門採取大病統籌的方式,對這部分職工不負擔門診醫療,只保障職工的大病醫療。

    四是建議各級政府督促非營利性醫院開設一定比例的“助困病房”,對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卡》或《失業證》就醫的特困人員,減免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

    五是積極支援各級工會開展職工醫療互助互濟活動,將職工醫療互助保險制度納入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範疇和配套措施,以指導和規範全國職工醫療互助互濟活動的開展,提高職工的醫療待遇和抗風險的能力。

    中國網20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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