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經緯委員:完善勞動爭議仲裁機制 減少防止群體性事件  

     為什要重視和完善勞動爭議仲裁機制:

    (1)是貫徹本次會議《工作報告》的需要。葉選平副主席在《工作報告》中指出:“廣泛開展有利於協調關係,化解矛盾的工作,努力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中。”建議關注仲裁問題,正是基於以上初衷。

    (2)是適應勞動爭議增加、勞動仲裁案件上升趨勢的需要。我省同全國一樣,勞動爭議呈上升趨勢。這幾年,我省勞動仲裁案件以每年40%的速度遞增,1999年為2522件,2000年3533件,2001年為4960件。

    (3)完善仲裁機制,是防止和減少群體性事件、“依法治防”的需要。大家知道,處理勞動爭議有三個程式:一是企業調解程式;二是社會仲裁程式;三是法院訴訟程式。現在突出而緊迫的問題是仲裁渠道不夠暢通(機構不健全,力量不足,仲裁不及時等),大量的勞動爭議日積月累,促使職工陳情案件居高不下,有不少釀成群體性事件(圍堵政府機關、公路、鐵路等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

    (4)加強仲裁是貫徹《勞動法》、《工會法》的需要,也是適應“入世”形勢,借鑒國際慣例的需要。

    鋻於以上四點考慮,我提出完善仲裁機制的如下五條建議。

    (1)完善仲裁機制,需要政府進一步重視和支援、社會有關方面參與。仲裁具有社會仲介性,需要有關方面重視、支援和參與。近兩年,就勞動爭議調處和仲裁,河北省委書記王旭東同志先後8次作批示;去年,在南京召開全國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會議後,省委常委集體討論了貫徹意見,提出了加強仲裁的明確措施;省、市、縣勞動部門仲裁機構得到加強,各級工會參與仲裁案件2100件。

     (2)擴大仲裁渠道。應推廣在工會或企業主管部門等建立仲裁庭,如河北11個地級市中,去年有5個市工會設了仲裁庭,僅石家莊、秦皇島、刑臺三市一年即接受法律諮詢700人次;參與仲裁案件161件,直接仲裁69件,結案64件;職工勝訴件,佔89%,從而擴大了促裁渠道,提高了仲裁的時效性和影響力。

    (3)仲裁要依法規範運作,要強化仲裁的及時性和法規效力。仲裁庭應是因案設庭,不管在哪設庭,都要遵循“三方仲裁”原則,做到“三統一”(即由仲裁委員會統一受案、統一立案、統一結案)。同時,要公正辦案,及時結案,如秦皇島長白山機械廠150多名退休職工多次到市府陳情無效,發展到準備截京沈鐵路,市總工會獲悉後,及時促成仲裁委員會立案仲裁、平息了事態。

    (4)依法治防,規範陳情行為。對陳情特別是群體陳情越軌行為建立必要的法規進行規範,這是國際通行的辦法;由此,可引導群眾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勞動爭議。

    (5)加強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職代會制度,這是與仲裁機制相銜接的兩項制度。它們既是在企業協調勞動關係的兩大機制,又是發生勞動爭議後,依法調解和仲裁的基礎,因而這兩項機制也需要相應加強。這樣,從基層和領導層兩個方面,協調勞動關係的機制就比較完善。

    中國網 20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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