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成員謝波華6日在聯合國第五十六屆大會第三委員會關於人權問題的辯論會上發言時指出,為保障有關國際人權法律的有效執行,應加強人權條約機構與締約國的合作並對現有國際人權監督機制進行必要的改革。
謝波華説,國際人權條約中規定的締約國報告和審議制度有助於國際社會了解各締約國的履約情況,也有助於人權法律文書的有效執行。
謝波華説,為加強締約國報告及條約監督機構的有關工作,中國代表團建議充分利用現有人權監督機制並對其進行必要的改革。由於各條約監督機構間的工作缺乏協調,繁多而重復的履約報告已給眾多締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造成沉重負擔。為此,他建議有關機構認真考慮關於縮短締約報告篇幅及締約國就其參加的人權條約只提交一項綜合性報告的建議。
為加強人權條約機構與締約國的合作,他呼籲各締約國及條約機構在執行人權文書和審議公約執行報告時嚴格遵照有關規定,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加強交流與對話,共同推進國際人權事業的發展。
《人民日報》2001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