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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8個職司委員會之一,1946年2月成立,是聯合國處理人權問題的主要機構。其成員國由經社理事會按地區分配原則選舉産生。人權委員會初建時只有18個成員國,1979年擴大為43國。1992年第48屆會議起,成員國增至53個(亞洲12國、非洲15國、拉美和加勒比地區11國、東歐5國、西歐和其他地區10國),任期三年。

    人權委員會的職責有:根據聯合國憲章有關宗旨和原則,在人權領域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建議和起草國際人權文書並提交聯合國大會通過;就世界上任何國家的人權問題進行公開或秘密的審議,其中包括調查有關侵犯人權的指控,處理有關侵犯人權的來文,就有關國家的人權局勢發表意見並通過決議。長期以來,該委員會將由於種族隔離、種族主義、殖民主義、外國統治、侵略與佔領造成的大規模侵犯人權的問題作為其優先審議的重點,如南部非洲問題、巴勒斯坦民族自決權遭受侵犯問題等。

    人權委員會每年春季在日內瓦舉行為期六周的全體會議。除53個成員國外,聯合國其他成員國、非成員國、各專門機構、區域組織和為聯合國所承認的民族解放運動以及在經社理事會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可派團以觀察員身份與會。

    新華社20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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