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錦文:美大公司“造假”的制度根源

    自2001以來連續曝出的美國多家大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事件,就像“9.11”事件一樣再次給了全世界一個震驚。人們不禁要問,在一個法制如此完備的國家,為什麼還會出現一連串這樣類似的違法事件呢?美國的這些大公司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這些案件是偶發的還是有其內在的必然?本文企圖就這個問題給出一個源自美國公司自身制度的實證性解釋。

    制度經濟學關於制度變遷的理論告訴我們,制度變遷有路徑依賴和自增強特性。其基本含義及其推意可以這樣理解:目前的制度變化依賴和受制于過去的制度變化,這種變化必然造成制度的某些功能的累加和強化。當然,這並不一定表現為所有功能的強化,而多數情況下往往表現為某些功能得以強化,某些功能則被甚至是加速地弱化,從而形成制度在功能指向上的明顯傾向性。近來出現的美國大公司財務“造假”,從理論上看,就是其公司制度在長期變遷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系統性制度傾向及其功能共同作用的必然結果。

    一、美國上市公司分散的股權結構及股東監督間接化傾向

    公司的股權關係是公司的基本制度,現今世界上大致可分為分散和集中兩大類股權結構。美國公司股權結構以分散化為特徵是眾所週知,且由來已久。根據歐洲公司治理網路的實證分析。美國公司的最大股東的所有權集中度為22.77%,最大3個股東的集中度也只有32.26%。另據美國法學家馬克.J.洛的觀察,在美國最大的15家企業中,沒有一個機構或集團可以持有其20%的股票,無論是通用汽車、埃克森還是IBM。

    美國公司股權結構之所以呈分散狀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美國相關法律限制股權集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與歐洲國家和東亞的日本相比,美國的法律禁止通過金融機構實現控股權的關鍵性集中。即使在美國,個人很少有足夠的資金來持有大份額的、有影響力的股票。儘管機構投資人理應能夠做到這一點。但是美國的投資組合法規、反網路化法規和其他分散化的法規使它們無法系統地持有具備影響力的股份。

    美國公司分散化的股權結構確實有利也有弊。對於其弊端,美國許多經濟學家們已經進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探討。O.哈特明確指出:“權力分散的一個主要例子是擁有許多小股東的上市公司。這些股東不可能親自管理公司的日常事物,所以他們授權給董事會和經理們。這就造成了一個‘搭便車’問題:因為經營改善所得的收益將由全體股東分享,而成本卻只由那些積極去監督的股東來承擔,所以單個股東沒有監督經營的激勵。由於這個‘搭便車’問題,上市公司的經營者們可相當自由地去追求他們自己的目標:這可能包括營造帝國或享受特權。”

    分散的小股東沒有直接監督經營者的激勵,但也並沒有完全“套牢”他們。小股東們借助股票市場實現著對經營者的間接制約,即所謂的“用腳投票”。當小股東不滿意經營者的經營業績時,他們就會拋出手中的股票。當公司的股票下跌到一定程度,其他的投資人就會通過大量購入而吞併這個公司。這一逐步形成並被強化的典型機制是美國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它在某些時候確實有效(但也有人認為,多數收購都使價值受到損失)。但是,這種間接制衡與直接行使控制權相比畢竟是間接的,其作用力必然要打折扣。

    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空洞”化與“內部人”控制日益強大傾向

    公司的股東大會是股東對公司進行直接控制的法定機關。然而,在實踐中,股東大會已經只有象徵的意義,變成了一個“一點實際意義也沒有、唯命是從的機關”。

    股東大會之所以出現“空洞”化,主要與現行股東大會制度及其運作機制直接相關。從股東大會召開的方式看,它實際上是由董事長或總經理在操控,而不是股東,會議的議程和議題完全由他們決定,實際的控制人(也許是董事長,也許是總經理)完全可以對會議中的論題、辯論和表決施加重大甚至是決定性的影響,從而使股東大會的議程按照他們事先設計好的程式進行,大會最後形成的決議的利益傾向性就不言而喻了。

    再來看一下美國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本應是公司控制機制的樞紐,但實際上與股東大會一樣,董事會也在“空洞”化。美國公司董事會出現“空洞”化的原因,可能會歸咎到現行董事會的制度缺失和機能障礙上。首先,董事會會議的議程由首席執行官確定並控制。其次,除了那些兼任高層管理的人員外,其他董事沒有更多時間。這些董事對其工作並不投入,花費時間有限,對公司情況不甚了了,難以進行有效監督。有資料稱,美國公司的董事每年為公司服務的時間總共不足2周。第三,由於對公司真實情況缺乏了解,董事們因而難以提出有深度的觀點和判斷,大大限制了他們對經營管理者的建議提出疑問的能力和意願,質詢就更談不上了。第四,文化標準限制真正的討論,而且,大多數情況下會導致低水準的決定。外部董事很難與內部董事在價值取向上達成一致,而內部董事之間則構成一個清楚的戰線,因而個別外部董事是無法與之抗衡的。儘管美國證券管理當局竭力要求其上市公司通過增加外部董事人數和增強外部董事的監督功能,來強化對經營層的制衡。然而,正是由於以上原因,監事委員會依然難於發揮所期望的作用。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日益“空洞”化,是美國公司制度內在邏輯發展的必然結果。這一結果直接導致了委託人對代理人監督的進一步弱化,而代理人則在現行制度的保障之下其控制權和私欲日漸膨脹。

    三、董事會日益外部化和外部董事的“花瓶”化傾向

    美國董事會的董事早已出現了外部化的傾向。有資料顯示,早在1968年,標準的董事會有48%的董事來自內部,52%的是外來人。到20世紀80年代,這一比例發生了變化,大多數董事是外來人,他們已佔到董事會總人數的74%,其中69%為非管理層且與公司毫無關係,其餘的5%間接地與公司有聯繫,如銀行、律師或退休高層管理人員。從而形成了一個內部人員與外來人的董事會混合體。也有研究指出,美國公司中,內部董事平均為35%。在美國的100家公司中,從內部晉陞的董事佔44%。24個産業的74家公司中,從內部晉陞的董事1969年佔所有董事的48%,到1985年則降為32%。總之,美國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日益由外來人所構成已是不爭的事實。此外,還有研究表明,美國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中有大量“灰色董事”存在,即與公司或公司高層經營者之間有親緣關係或業務關係,其比例為23.3-32%。公司的規模越大,董事會人數越多,灰色董事比率就越高。顯然,灰色董事的獨立性會大打折扣的。

    公司董事的外部化、內部人控制的強化使外部董事的地位和作用被大大弱化了,許多公司的外部董事只是董事會裏擺設的“花瓶”而已。由於公司最高經營者在對外部董事候選人的提名程式中起著重要的甚至決定性的作用,這些“外來人”往往對提攜他們的經營者感恩戴德,並俯首貼耳。這種機制反過來又進一步強化了公司經營者的控制力。

    四、股票期權的普遍實施與對經營者“造假”激勵的傾向

    近10幾年來,美國公司經理人員報酬的大幅度增加已引起世人的普遍關注。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美國非金融性上市公司總經理的年薪很少超過500萬美元。到了80年代後期,年薪為500萬到1000萬美元的已經變成很普遍的事情。從1987年至1993年,至少有275位公司的總經理進入獲得年薪超過500萬美元、至少有94位公司總經理進入獲得年薪1000萬美元的行列。1992年到1993年,16位公司的總經理每人獲得的最高年收入為2000萬美元。在上述年份中,公司總經理平均每人每年至少得到了1000萬美元的收入。據《商業週刊》的一個年度調查統計,250家大公司的部分總經理的中等水準收入在1983年至1993年間提高了68個百分點,但同期平均每個職工的實際工資卻處於停滯狀態。

    美國公司總經理年薪的高水準和快速增長,與自20世紀80年代起大力推行的包括股票期權在內的報酬激勵方案直接相關。據統計,在《財富》雜誌排名前1000家的美國公司中有90%實施了股票期權計劃。到2001年底,90%的美國大公司發送了股票期權。有資料顯示,美國公司總經理從“長期回報”而不是“工資和獎金”中所得到的收入份額平均從1983年的34%提高到1992年68%,股票期權已經成為總經理們長期收入中最大的組成部分。股票期權的確能夠激勵經營者為提高公司股票價格而努力,但美國公司授予其經營者的期權往往對經營者只有好處而沒有風險,也就是説,即使在其公司的股票價格已經下跌的情況下總經理也可獲利。

    由於股票期權的行使與股票在市場上的價格直接相關,股價越高對行權人越有利,因此,經營者會設法提高股票價格。當然,通過提升公司業績而使股價上升對於股東和經營者都有利,但如果通過虛報經營業績,進行財務造假及內幕交易,在監督和懲罰不力,甚至仲介夥同的情況下,期權機制就只對經營者有利了。再加上美國金融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規定,股票期權在經理們實際交割之前並不要求作為收入上報,而且也從未作為公司的一項支出上報等,為經理們利用期權鑽公司財務的空子提高了方便,這就是為什麼期權制會造成經營者對造假有激勵的經濟和制度原因。據《首席財務官》雜誌的一項調查,有1/6的首席財務官在公司會計報表上做過手腳,超過1/4的公司資産負債表上沒有反映全部負債。

    總之,美國公司制度的系統傾向性表明,當今美國公司制度並不是完美無缺和無懈可擊的,也許存在的問題會更嚴重。正如美國經濟學家保羅.克魯格曼指出的:“安然公司事件表明,資本主義依靠的一套監督機制已經腐朽了。用於制止內部人濫用職權的檢查和約束機制沒有一條奏效,而本應該執行獨立審計的工作人員卻妥協讓步。”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經濟所)

     經濟參考報 20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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