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飲食陋習何以革除?

    5月26日至28日,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舉行了第三次會議。在此次會議上,一些代表提議在提交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內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公民應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不吃野生動物,切斷由動物引起病媒傳播疾病的途徑。”適逢我國動物冠狀病毒疫源調查組專家剛剛宣佈他們從蝙蝠、猴、果子狸和蛇等數種野生動物體內檢測到的冠狀病毒基因序列與人類SARS病毒基因序列基本一致,社會各界紛紛對人類飲食習慣進行反思之時,此項提議立即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四條腿的,除了板凳不吃;天上飛的,除了飛機不吃。”對這種沒什麼不敢吃的飲食陋習,有些廣東人沾沾自喜,認為這是對他們開拓精神的讚許。吃野味,在廣東的歷史由來已久。

    一位在廣東生活多年的朋友告訴記者,在廣東人眼裏,越是野生自然的東西,營養價值就越高,因此各種野生動物紛紛受到廣東人的青睞而成為他們的盤中餐。“僅僅是老鼠,廣東人就有紅燒、叉燒等多種吃法。”

    在廣州,只要是稍微大一點的集貿市場,就有專門交易野生動物的攤位。而廣州的野源野生動物綜合交易市場,則據説是全國最大的野生動物交易市場。據有關方面介紹,每天這裡的交易額高達190萬元,年交易額高達7億至8億元,經營的野生禽畜超過100多種,其中不乏大批受法律明令保護的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

    從鳥、鼠、兔、蛇、猴、蛙,到梅花鹿、野豬、鴕鳥、刺猬、果子狸、蜥蜴、蝙蝠……在一些廣東人眼裏,整個自然界,就沒有不能吃的野生動物。“四條腿的,除了板凳不吃;天上飛的,除了飛機不吃。”這句調侃的俗語,道出了廣東人中一些饕餮之徒無所不吃的飲食陋習。近年來,儘管人類保護野生動物的呼聲日漸高漲,相關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也出臺了不少,但廣東人卻依舊“我吃我素”,“吃”心不改。1988年,我國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護法》;1993年《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頒布實施;2001年,廣東省人大頒布實施《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取代了原來的管理規定。隨著法律法規的日漸完善,廣東人吃野味的勢頭卻愈演愈烈。早在1988年,我國就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護法》,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廣東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根據這部法律和有關法規,于1993年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賓館、飯店、茶樓、餐廳、招待所和個體飲食攤檔等,不得收購、宰殺、銷售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産品;不得用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的名稱或別稱作菜譜招徠顧客。”

    2001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又制定了《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取代了《管理規定》,其中第十八條規定:“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産品。”

    國家雖然允許合理開發利用一定的野生動物資源,但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然而近年來的實際情況是:廣東人吃野生動物的現象愈演愈烈,而且越是珍貴、越是少見的野生動物,人們就越趨之若鶩。被廣東人作為宴客佳品的巨蜥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4月11日,廣東省湛江森林公安機關在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春雷行動”中,一次就查獲了非法販運的巨蜥85隻。而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刑法》等法律,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4隻以上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的特大案件,涉案者可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之下,違法者何以敢頂風作案?一位朋友一語道破:“有市場,有利潤唄!”這個市場就是許多廣東人對野味的無底貪慾。在代表提議增加的條款中,並未涉及到對違規者的處罰措施。據介紹,立法者是希望通過“倡導”,讓群眾自覺懂得這個道理。然而值得我們深思的是,法律的嚴懲尚且不能奏效,更何況“倡導”呢?《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自1991年就開始醞釀,隨著廣東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愛國衛生運動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制定相關法規的時機也已經成熟,為了使這場持續了50多年的愛國衛生運動真正有法可依,從2001年開始,廣東省人大重新組織人力起草此項法規。5月26日該法草案第一次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參與法規制定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慶道介紹説:“有關研究結果表明,野生動物身上含有人類致病病原體500多種,因此我們提議增加這條規定,主要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切斷病原體的傳播途徑,同時也是為了阻止人們再吃野生動物,保護生態平衡。”

    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在《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中,代表們提議增加“不吃野生動物”的條款時,並未涉及到對違規者具體的處罰措施。對此,黃慶道説:“擺脫飲食陋習,關鍵是群眾要自覺守法,所以我們在提議增加這條規定時,用了‘不吃野生動物’,而不是‘禁止吃野生動物’,就是希望通過倡導,讓群眾懂得這個道理。”

    黃慶道接著補充説:“同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出發點不同,前者我們提議增加‘不吃野生動物’的條款,是針對所有的野生動物,而後者則主要針對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出發點雖然不一致,最終目的卻都相同,都是為了保護生態平衡,保護人類的身體健康。”

    引發我們思考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頒布了15個年頭,《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後被《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取代)也已經頒布了10個年頭,從2001年7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對違反條例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如其中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加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的,由縣級以上保護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而食用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實施多年來,針對重點保護動物的懲罰措施尚且不能阻止一些廣東人將貪吃之嘴伸向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單靠《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中的一句“倡導”,就能讓廣東人自覺不吃所有的野生動物嗎?如果不能,那麼增加該法規條款的意義到底何在?黃慶道説:“從長遠來看,要使人們徹底放棄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嚴格執法。”

    有關專家指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才是廣東人飲食陋習無法得到革除的根本原因。由此看來,要真正解決問題,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類身體健康,堅決將法律貫徹到底才是唯一的出路。

    

    人民網 20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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