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重罰銷售食用野生動物者

    《深圳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草案)》,于昨天提交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根據該規定草案,加工、銷售野生動物及其産品者最高可罰10萬元,食用野生動物者罰款1000元。下列野生動物及其産品屬禁食範圍:國務院公佈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廣東省人民政府公佈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國務院林業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公佈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或者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委認為,控制最終消費環節,可以從源頭上遏制濫捕、濫殺和非法販賣、收購野生動物行為。

    該草案還規定,飯店、餐廳、酒樓、賓館、個體飲食攤點等餐飲經營者不得以野味等相關文字、圖案,或者禁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的名稱、別稱製作招牌、菜譜,招徠、誘導顧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産品,違者由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沒收,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草案還建立了舉報制度,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按處罰金的百分之二十獎勵舉報人。(易運文)

    

    《光明日報》 20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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