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用植物呼喚保護    

    “中國是世界上應用、消耗藥用植物資源最大的國家。中國把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藥用植物資源這件事情做好或做壞,對全世界都是一個重要的示範。”在近日舉行的第五屆北京國際科博會/第三屆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高新科技國際研討會上,世界衛生組織代表對我國著名藥用植物研究專家肖培根院士如是説。

    但是,偌大的一個中國,一方面藥用植物資源頻亮“紅燈”,另一方面藥用植物瀕危的“家底”卻遠未摸清。

    中藥資源瀕危,民族藥資源又如何?

    今年“五一”期間,中國醫科院藥用植物研究所所長助理馬小軍教授等上到四川西部海拔3000多米的貢嘎山,發現那裏原本儲量豐富的雲南白藥最重要的“君藥”原料藥——重樓已經遭到毀滅性的挖掘。他告訴記者,重樓屬多年生藥材,一般要生長5~6年以上才能用,但是現在當地的重樓連苗子都被挖了,又沒有人工栽培,現有的資源還能經得住挖多久?

    據西藏科研人員實地調查,隨著藏藥的開發,藏藥中一些大宗、常用品種,面臨著濫採亂挖以及掠奪式的哄搶。青藏高原主要大黃産區班瑪縣、達日縣20世紀80年代前在海拔3800米左右有豐富蘊藏量,近些年由於大量無計劃濫採,美麗的草原變成了高高低低的黑土灘,只有深入到海拔4100~4200米處才能見到有大黃生長。藏茵陳幾乎採絕,公路沿線的紅景天也沒能逃脫幾乎被挖光的命運。

    圈內圈外的人們都在説,中國為“先開發,後保護”藥用植物所付出的“學費”已經太昂貴了,但是究竟應該怎樣走好保護與利用這盤棋呢?

    曾在中國醫科院藥植所“當家”十余載的肖培根院士不勝感慨:藥用植物瀕危狀況調查多少年了,也只列出了一個“可能瀕危”物種的目錄,因為缺少經費,具體的調查一直沒能開展。

    加大對藥用植物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投入十分重要,而改革現有的中藥産業發展模式也是業內人士關心的更深層問題。

    “現代中藥産業發展走的是一條‘兩高兩低’的路子,一方面通過高投入獲得産值的高增長,另一方面低産出、低效益。這種模式帶來了産業發展的短暫繁榮,但是從長遠來看,卻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對中藥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由於原料供應難以為繼,加上來自國內外對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壓力,很多産品不得不停産,或在貿易中受限。”擔任中國醫科院藥植所常務副所長不久的何維教授這樣分析。他認為,遭到破壞的野生資源及其生長環境很多是極難恢復的,通過設立保護區、植物園或基因庫等方式是“遠水難解近渴”,人工種植等又常常碰到難以逾越的技術障礙。因此,為了保證中藥産業的持續發展,我們不能等到藥用植物瀕危了才開始重視其保護,而應在開發利用每一種野生藥用植物的初期就進行資源評估,研究合理的開發利用政策。

    北京大學教授陳昌篤認為,瀕危的藥用植物和動物毫無疑問應是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點,但對它們除了採取一般性的保護措施,還應加強立法,制定針對某些突出瀕危物種的管理條例,對違法採挖(獵捕)者課以重罰等。

    已經有讓大家欣慰的消息傳出:在去年年底召開的一次關於野生人參的全國研討會上,與會人士達成一致,決定將人參從新版的我國藥典“拿下”,從而在法律、法規的層面上,摒除採挖、使用野生人參的最後一個“依據”。

    從這次召開的第五屆北京國際科博會/第三屆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高新科技國際研討會看,國內外學者已經深刻認識到,藥用植物保護不僅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緊迫任務,而且是決定中藥現代化、國際化事業成敗與興衰以及中藥産業能否持續發展的根本問題之一。

    我國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WTO。根據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定》,各國必須對“遵循地理指示制度”的産品提供保護。中國的“道地藥材”、野生及人工培育藥用植物新品種(如我國引種的西洋參、野生變家種的天麻)等無不包括在內。此外,加入WTO後,提高中藥材生産科技水準的問題進一步凸現,因此我國提出,為了穩定和提高中藥材的品質,實現中藥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必須對中藥材生産全過程實施GAP(生産品質管理規範)管理。

    肖培根院士將實施中藥材生産GAP的主要方法概述為:選擇好的中藥材種子及適宜栽培的生態條件;使用生物控制和相關的天然殺蟲劑及有機肥料;提高目標代謝産物的含量,同時減少不利成分(主要是重金屬和有害殺蟲劑)的殘留量。

    院士的概述雖然不足百字,但是要實施起來,所牽涉的就不僅僅是“技術”這一個層面的問題了,市場、交通、人口、生態環境以及農業結構等等無不與之相關聯。

    由GAP的實施推及整個藥用植物保護及利用工作,專家們指出,這應該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化工程。其中政府負責制定藥用植物保護利用的整體規劃,規範公眾和企業對藥用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完善各種資源保護體系,並且承擔起公益性工作的投入。科技界則應研究解決保護利用工作中的技術難題,同時要積極提出前瞻性看法和建議,推動政府制度相關政策法規。而中藥企業是藥用植物消耗的主體,理應成為其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主要責任承擔者,而且應成為這項工作和資金投入的主體。

    《健康報》 2002年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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