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 10月1日起執行

     昨天,記者從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本市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退休、退職、退養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作出調整。退休、退職及退養人員的月最低基本養老金分別調整為441元、380元、317元。新標準從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

    依照新標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及按月領取生活費的佔地農轉工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441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380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317元。

    文件規定,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包含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發放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按月領取的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和生活費,按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制度增加的養老金以及各項現行規定的價格補貼、生活補貼。納入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單位均按上述標準執行。

    《北京晨報》2002-01-17(王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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