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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為何有權保持沉默?
——對西方法律中沉默權的探討

易延友

    一、沉默權的基本含義

    簡單説來,沉默權就是公民面對政府官員的訊問在作出陳述和保持沉默之間進行選擇的自由。假設我被懷疑犯有某種罪行,在面對警察的訊問時,如果我不願意進行陳述(包括承認犯罪和提出辯解意見),沒有人強迫我必須陳述,沒有人威脅我説如果我不回答問題我的女朋友就會下崗,沒有人在夜間把強烈的燈光照在我臉上連續不停地問這問那,沒有人在我面前把另外一個跟我毫無關係的犯罪嫌疑人打得鬼哭狼嚎(雖然我感覺不到他的痛苦,但是我可以聽到他的慘叫),那麼,我就認為,我是享有沉默權的。

    沉默權包括兩個基本的方面:一是保持沉默,二是作出陳述。當一個犯罪嫌疑人開口説話時,他行使的是作出陳述的權利;當一個人拒絕回答問題時,他行使的是保持沉默的權利。不管是作出陳述還是保持沉默,都是行使沉默權的表現。所以,沉默權不可放棄。一個人可以放棄保持沉默的權利(即作出供述),但不可以放棄沉默權。

    沉默權最初確立於17世紀的英國。1688年,關於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的規則已在英國完全站穩了腳跟。美國建國比較晚,但也在1791年的聯邦憲法修正案第5條中即已規定沉默權規則。

    在西方很多國家,沉默權又被稱為“反對自我歸罪的特權”或“反對自證有罪的特權”。這是因為,沉默權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權利,它禁止任何一個有理性的人提供證據來反對他自己。

    與沉默權規則相對應的是強迫供述制度,在這種制度之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在作出陳述和保持沉默之間進行選擇的自由。強迫的手段有很多種,最初,沉默權反對的僅僅是通過肉體上的折磨進行的強迫;但在現代國家,沉默權反對的內容已經涵蓋了心理強迫、法律強迫等諸方面。

    

    二、沉默權在歷史上的進步作用

    沉默權是人們在反對封建專制之下所實行的糾問式訴訟的鬥爭中取得的重大勝利之一。爭取沉默權的鬥爭是在爭取政治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環境中進行的。正是在異端案件和政治案件中,沉默權才得到那些熱愛自由的人們所主張。

    沉默權看起來似乎首先是有罪被告人的一項特權,是給予犯有宗教罪行和政治罪行的人的一項特權。但是它實際上既不僅僅是有罪被告人的特權,也不僅僅是對無辜被告人的一種簡單的保護。它是人們訴訟價值準則提高的反映,同時也體現了人們對人格的慎重思考和尊重。因此,從更加廣泛的意義上説,沉默權不僅是對有罪被告人和無辜被告人的保護,而且是一種任何人都享有的自由表達的權利,是一種政治權利,是一種人們樂於珍視的權利。所以,李維説道:“沉默權一開始毫無疑問是那些被指控犯有宗教罪行的被告人的發明。後來,它又成為政治罪行等被告人的鬥爭工具。所以,這項權利是與所謂良心上的犯罪、信仰上的犯罪、以及社團方面的犯罪是聯繫在一起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們認為,“沉默權的確立是人類文明的鬥爭歷程中最偉大的一座豐碑。”

    當然,沉默權的確立也是司法走向文明的一種標誌。從歷史上看,主張沉默權一開始就是與反對糾問程式,反對自我歸罪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沉默權是在人們反對糾問程式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回答針對他提出的所有問題的過程中産生出來的。

    另外,如果對沉默權的歷史進行更深入的考察,我們還可以看到,沉默權的淵源是豐富多采的,人們既可以從糾問式訴訟程式的發明者——教會——所信仰的文件——《聖經》當中找到沉默權的依據,也可以從訂立於1215年的《大憲章》中找到沉默權的依據,還可以從發源於羅馬法和教會法的歐洲大陸普通法中找到沉默權的依據。

    

    三、沉默權的倫理基礎

    1、不必為別人愛他們自己勝過愛我們而生氣

    雖然沉默權也能保護無辜者,但它本質上是一項保護有罪者的權利,有罪者是沉默權規則的最大受益者。

    有很多學者以及更多的普通民眾忍受不了這樣的事實:一個人被懷疑犯有某種罪行,但是他在法庭上卻居然不肯認錯!尤其是,有些被告人在大量的證據面前也是一言不發。不僅一言不發,而且乜斜著眼睛面對法庭!

    其實,如果冷靜地想一想,我們完全沒有必要如此地英雄氣短。保護自己,是每一個正常人的本能。不管你是誰,也不敢保證説自己一生中絕對不可能成為國家機關追究和訊問的對象。一旦我們自己處於這樣的角色,我們當然也希望有合適的手段來保護我們自己。誰讓我們最愛的人是我們自己呢?

    既然我們都愛我們自己,那又何必為別人愛他們自己勝過愛我們而生氣?

    2、妓女也有不賣的權利

    也有人認為,不賦予沉默權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以公共利益為名而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背叛自己利益的做法也是錯誤的。莫泊桑曾經寫過一部著名的短篇小説:《羊酯球》。小説中的故事情節開始於一個小群體的旅途,羊酯球是這個小群體中的一員。一開始,大家都看不起羊酯球,因為她是個妓女;可是後來這個團體的旅行出了點問題,原因是一個軍官看上了羊酯球,要求她必須答應他的性要求,才能放他們走,但羊酯球並不願意與這個軍官發生關係。在滯留了一段時間以後,大家一致決定,羊酯球必須為了大家的利益放棄自己頑固的做法,她必須與軍官發生關係。

    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必須讓少數人作出犧牲乃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這樣的理論是多麼的有問題!

    其實,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誰也沒有權利聲稱某一部分人有必要為了大家的利益而放棄自己的根本利益,誰也沒有權利聲稱為了所謂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使其中一部分人貢獻自己的貞操。因此,即使我是一個妓女,你也要尊重我不賣的權利。

    既然妓女都應當有不賣的權利,嫌疑人(不排除有些嫌疑人就是妓女)即使有罪,也應當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何況嫌疑人還不一定就是犯罪人呢。

    3、人不僅僅是一種存在,而且應當是一種有尊嚴的存在

    對自由的尊重,體現了對人的尊嚴的尊重,體現了主體性原則的思想。主體性原則要求法律必須尊重每個人的自由和尊嚴。它作為一項思想原則體現到訴訟中,就是要求將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作為有著其自身目的的主體來對待,而不是將他作為懲罰的對象和獲得證據的工具。

    4、你可以強迫我供述,但是我可以編造謊言

    在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時,有罪的嫌疑人一般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僥倖心理。在這種心理的驅使下,他們要麼保持沉默,要麼編造謊言。而如果一個被訊問的犯罪嫌疑人確實是無辜的,那麼他一般都會提出辯解。

    既然無辜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會提出辯解,強迫他回答問題就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在沒有必要強迫的地方實施強迫,常常會給社會一種被放大了的壓抑感。對於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並不準備招供,強迫他回答問題就只能使他犯下新的道德上的罪行——偽證,因為他必須為保護自己而編造謊言。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説,強迫供述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四、沉默權的制度功能

    1、讓我們的訴訟程式“費厄潑賴”起來

    警察是最反感沉默權規則的一個群體。尤其是對於已經習慣了在看守所通過犯罪嫌疑人口供去搜尋證據的偵查人員,沉默權規則簡直是要絕了他們的後路。所以,他們説:“我們對沉默權有無因之恨。”

    其實,即使沒有口供,警察也不至於就變得無所作為。真正的警察是不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吃飯的,正如真正的英雄不靠對手的軟弱成名一樣。

    西方國家的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告知他——“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開口説話,你説的任何東西都將作為在將來的法庭上反對你的證據使用”(即通常所説的“米蘭達警告”)——此警告被比喻為“向被告一方下達的宣戰書”。其實,這種警告豈止是宣戰書,它同時也是警告者人格高貴的表現:它體現了公平競爭的精神,體現了強者的聲音。在它後面,還暗含著意味深長的潛臺詞:“我們對你的罪行深信不疑而且成竹在胸、勝算在握,因此,不管你説不説,我們都有把握將你送上法庭並投進監獄。在這一點上,我們不需要你提供任何幫助。”

    聲色俱厲,並不總是能夠掩飾內心的空虛。如果我們希望我們的刑事訴訟程式變得更加體面一點,那麼它也就應當更加“費厄潑賴”一點。

    2、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也重口供

    沉默權與提高刑事訴訟效率雖然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是它為實行更為簡易的訴訟程式提供了“簡易程式正當化”的前提條件。在強迫供述的訴訟制度之下,被告人口供不可能具備相應的證據價值,因為它極有可能是虛假供述;而在沉默權規則之下,由於被告人是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的供述,所以這種供述一旦作出,一般都應當認定為真實。在西歐封建社會,口供被視為“證據之王”,這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只要口供是自願作出的,就可以被視為最有價值的證據,説它是證據之王並不過分。

    在這裡還要順便強調一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並不是不要口供,因而也不是所謂的“零口供”,在沉默權規則之下完全可以通過鼓勵供述機制(而不是強迫供述機制)激勵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

    3、沉默權不是萬能的,但沒有沉默權是萬萬不能的

    在當今世界,一切文明的法律制度都承認:任何公民都有免受肉體或精神上的虐待或侮辱的權利以及無辜者不受定罪或處罰的權利。這些權利如何保障?沉默權是眾多有效的方式中最便捷的一種。

    與沉默權水火不相容的是如實陳述義務。儘管我們不能把所有刑訊逼供的帳都算在如實陳述義務規則上,但是也不能説如實陳述義務與刑訊逼供這種野蠻的司法現象毫無關係。

    我國古代規定“斷罪必取輸服供詞”,規定可以刑訊逼供;今天,我們的法律仍然作出了針對訊問必須“如實回答”這樣的規定。這實際上反映了我們內心深處對口供的無限鍾愛;這種鍾愛構成如實陳述義務與封建社會刑訊逼供制度共同的心理基礎。我們雖然從法律上廢除了刑訊逼供並明確禁止刑訊逼供,但是刑訊逼供的心理基礎仍然存在,如實陳述義務既是這種心理基礎的反映,同時又強化了這種心理基礎。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雖然刑訊逼供不能僅僅靠確立沉默權來消滅;但是,不確立沉默權,刑訊逼供就永遠也不會消滅。(易延友,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

    

     中國網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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