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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權保持沉默”
中國司法制度引入沉默權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放棄這項權利,你所説的話將成為呈堂證供……”,過去這些生活在中國大陸的人們只能在外國影片中聽到的話,如今他們在現實生活中也能體驗到了。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最近推出《主訴檢察官零口供規則》。按照這個規則,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允許其做無罪、罪輕的辯解,允許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訴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危害後果如何和犯罪事實發生的經過等要素,運用全案證據進行論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結論。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的楊小冬説,這實際上是沉默權已開始進入中國司法界,“中國引入沉默權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對保護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十分有利,它是法律文明發展所必然”。

    曾經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甚至在目前的中國許多地區,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做為一項審訊政策一直在司法界中被廣泛使用。然而這個做法過分依賴口供,在某種程度上重視打擊犯罪而忽視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

    1998年,中國正式簽署加入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十四條規定:“受刑事追訴的人不得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或者強迫承認犯罪”。這就是沉默權中不自證其罪的原則。

    據介紹,除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外,目前,遼寧省的瀋陽市、大連市金州區等司法、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也都相繼引入了沉默權。

    “過去,被告人自證其罪行為有時使律師處於十分尷尬的境地”,大連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法瑞説,“有時本來被告人無罪,但判決前心中無底,為爭取從寬處理,卻違心承認自己有罪,律師還在法庭上為其做無罪辯護,這種情況讓我們難堪”。

    兩年前,大連市民陳某曾被無端牽涉進一起偷盜案中,他迫於“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強大心理壓力,違心地交待了“罪行”。終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聽到大陸也開始實施了沉默權後,他在當地的報紙上發表文章説:“ 如果那時有沉默權,像我這樣的人就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會避免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

    遼寧省檢察院的楊小冬説,允許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實際上是從原來的有罪假定過渡到無罪假定,在一個文明的社會裏,只有獨立的法庭才有權經過一定的程式,判斷一個公民是否有罪。在法庭判決之前,任何公民都是無罪的。而中國刑事訴訟過去一向是先認定其有罪,再搜尋證據加以證明。這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歷史性進步。

    當然,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陳傑法官認為,沉默權在中國還是剛剛開始實行,還有一個完善和推廣的過程,它對提高司法人員的辦案、偵察能力以及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的出臺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大連理工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的欒春娟説,“ 目前中國大陸法律正與國際公約相銜接,包括沉默權的引入等一系列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將繼續為我們的政府和社會所關注”。

    新聞背景:何為“沉默權”

    在電影中、現實中,人們經常會見到公安局、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的審訊室中寫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標語,這一度成為一些執法人員長期依賴的破案“法寶”。這種做法也越來越顯示出其弊端:司法人員對口供過分依賴,而對證據的運用能力較差。這使偵查機關在辦案時過分注重口供的取得,而不擇手段地取得口供被不少辦案人員視作破案的關鍵。在此制度下,刑訊逼供、屈打成招也就在所難免。

    今年8月,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推出《主訴檢察官零口供規則》。按照這個規則,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允許其做無罪、罪輕的辯解,允許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訴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危害後果如何和犯罪事實發生的經過等要素,運用全案證據進行論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結論。

    司法界人士説,“零口供”這一概念的通俗解釋是:當偵察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的有供訴、即口供呈至檢察機關提請批捕時,檢察機關將視其有罪供訴不存在,即為零,同時通過在案的有關證據進行推論,證明其有罪。在這裡徹底推翻了“口供是證據之王”這一中國堅持了千年的審案原則。

    而“零口供”中最核心的內容是“沉默權”的提出,自建國以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已根深蒂固,沉默就意味著抗拒,是決不允許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實際上是有罪假定,即先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再搜尋證據加以證明。而“零口供”以及沉默權的提出,則是無罪假定,即先假定犯罪嫌疑人無罪,再用證據推翻無罪的假設,這等於將中國刑事訴訟的司法觀念徹底轉變。重證據輕口供的觀念也正好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相吻合。

    

    新華社 2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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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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