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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別忘給自己上保險


    ■由強制遊客入保險改為強制旅行社入保險

    ■國內遊客、出入境遊客的最高賠償責任可分別高達19.5萬元和39萬元

    ■責任險是旅行社給自己上的保險,它將賠付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遊客千萬不要以為自己可以萬事大吉。有關人士提醒遊客——

    旅行社新的責任保險條例將在9月1日生效,主要內容包括:對國內遊客的賠償限額由每人8萬元提高到15萬元,對出入境遊客的賠償限額由每人16萬元提高到30萬元,加上保險公司同意支付的施救、搶救費用,對國內、出入境遊客的最高賠償限額責任分別達到19.5萬元和39萬元。在行李方面,國內遊客和出入境遊客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分別為3000元和5000元。

    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員,她説,以前,根據國家旅遊局1997年第9號令,遊客報名參團旅遊,在和旅行社簽合同時,都必須交納10元到30元的保險費。雖然數額不大,但這種強制卻違反了《保險法》關於投保自願的原則。新政策強制入保的對象由遊客換成了旅行社,理順了法律上的關係。

    實行新政策以後好多人有一種誤解,以為是旅行社替遊客上了保險,遊客從此可以萬事大吉。其實,責任險是旅行社為了規避風險給自己上的保險,也就是説,如果是由於旅行社的責任,發生了對遊客的傷害,如搭載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導遊和領隊在場的情況下游客發生摔傷等意外傷害,旅行社需要給遊客賠償時,這筆費用將由保險公司支付。

    一切非旅行社原因發生的變故,比如客人突發疾病、自行活動發生意外時,旅行社都沒有賠償責任。以食物中毒為例,如果因為旅行社提供的餐食導致的問題,旅行社必須負責,但如果是由於遊客自身對某種食物敏感造成的損害,旅行社將不負賠償責任。

    旅行社提醒遊客,雖然現在旅行社在與遊客簽訂合同時,不再要求遊客一定入意外保險,但遊客一定要有主動投保的意識。在參團旅遊時,申請投保人身意外險,一般的旅行社都代辦這種業務。

    

     《北京青年報》20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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